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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由同一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者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出—具投标保函、参加投!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用—同一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数据文档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缴纳和退还!的;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注?册在同一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标?行为的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有关投标文—件中存在《大量反常现象依【然推荐串标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的; (三)【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五】)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