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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由!同一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者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出具投标保函】。。、参加投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用同一—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数据—。文档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缴纳:和退还的;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注】册在同一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标行为的 第六条 !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有》关投标文件中存在】大量反常现象—依然:推荐串标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的》。; (?三)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五)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