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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由同一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者!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出》具,投,标,保函、?参加投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用》同一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数据文!档,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缴纳和退!还的;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注册!在,同,一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标行为的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有关投?标文件?。中存在大量反常现】象依:然推荐串标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的; (【三,)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五,)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