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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的(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参与投《标,企业的名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明示《(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由,同一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者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 ?(十: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出具投标保函、【参加投?标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时《间、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八)】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用,同一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数据】文档: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缴纳和退还的;【 (十一)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注册在同一企!业的:注册人?员,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标行》为的 第六条 【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有关投标文!件,中存在大量反常现】象依然推荐串标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的; (》。三)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四)对?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投标行为!而,不给予认定》或不作?废标处理的; (!五)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通报制度 —第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中标无效并【废止合?同;因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参?加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次参与该项目】投标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人—或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作出回复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告知?投标人及招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该评《标结:果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次进【入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联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泄露投标】企业名称、》非法:登录服务《器修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数据《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取消运?营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后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