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村(居)民》地质灾害预防救助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设备的义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灾【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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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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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可【以,根据地质灾》害补:充调:查成果适时修订【。规划修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附具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防治区划图、工!作部署图及相—关附表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应》当将城镇、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蓄水引水调水【、交通干线、输电】输油输?气,、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其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作为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移民搬》迁,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
第三章预防
】 :。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概况【;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三)—重点:防范区段和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和重》点防范期要求—监测预警、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防范措施】以,及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构建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对《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地—质灾害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防范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和《水库、淤地坝—、尾矿库的联合巡】查、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调:查,认定结?果对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并依法予以公【布经:实施工程治》理、避灾搬迁措【施后不再作》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群测群防】组织明确责任人【、监测?人设置警示标—识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人》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防,灾避险应急》能力;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发放监测补助—配置实?用监测预警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警示标识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以及预警信号—、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于及时提供》前,兆信息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水利、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后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和下列【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行为—。
(一)《在崩塌、《滑坡:前,。缘坡脚?采石、取土、挖【沙或者在后》。。缘堆:放渣土;
(二【)在:泥石流沟谷采伐林】木、堆?放渣土;
(三【)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的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包括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避险路线】标志、地《质灾害避险》场所标志、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警示牌等
!。第二十四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及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农【村村民零散》建房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建房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建房选址适宜性!建议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要!求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置地《质灾害监测设备【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应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教育【、测:绘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内的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评估和适》时修订每年汛期前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护重点单位!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重点【防护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险情》或者灾情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民政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发生地—质灾害或者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信息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调用—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采取临时》。。管,制,措施
因抢》险救灾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临】时占用其《房屋、土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专业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有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援信息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信息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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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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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治理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并》负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地质灾害成因—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认定属于《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认定;—责任: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划》分责:任
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成因】与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质,灾害成因与》责任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外?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
责任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章避灾?搬迁
》
第三十九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避灾搬迁【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地质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土地整治《。等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避灾搬迁工—作,
地:质灾害避灾》搬迁应当优先纳入移!民搬迁规《划,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受威胁的!学校、村(居)【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避《灾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避灾:搬,迁安置方案》的要:。求,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处置办》法、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依法:予,以保障移民安置点选!址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灾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搬迁搬迁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组织—拆除房屋、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并实》施环境?恢复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履行相关责任!的;
(二》)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批准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规划、办—理土地等有关审批手!续的;
(三)未】及时认定地质灾【害隐:患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识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信?息,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和?实,施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地震灾害【的预报预防、应急】救援、安置》重建和?监,督管理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尾矿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