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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村【(居)民地质灾【害预防救助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设备的义—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灾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第二章—防治规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可以根《据地质灾《害补充调查成—果适:时,修订规划修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附具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防治区划—图,、工作部署图及相关!附表:。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应当将城镇》、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蓄水引水!调水、交通干线【、输电输油输—气、: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其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作为防【护重点 第十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移民搬】迁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预防  《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概况; (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三)重点—防范区?段,和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和重点防范期—要求监测《预警、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防范措】施,以及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构建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对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地质灾害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防范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和水库、淤地!坝、尾矿《库的联合巡查、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调查认定结果对【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并依《法,予以:公布:经实施?工程治理、避—灾,。搬迁措施后不—再作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群测群防组织!明确责任人、监测人!设置警示标识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人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防灾:避险应急能力;【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发放监测补助配置】实用监测《预,警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警》示标:识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以及预警!信号、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于及?时提供前《兆信息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管理!、水利、《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后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和下《列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行为 ?。(一:)在崩?塌、滑坡前缘坡【脚采石、取土、挖沙!或者在后缘堆—放渣土; (二)】在泥石流沟谷采伐】林木、堆放》渣土:。。; :(三)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的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包》括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避险路《线标:志、地质灾害避险场!。所标志、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警》示,牌等 第《。二十:四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及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农村《村民零散《建房: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建房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建房选!。址适宜?性建议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要求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置地质灾害监测设!备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章应急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教育、测绘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内的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评估和适》时修订每年汛期【前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护重点单》位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重?点,防护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险》情或者?灾情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民政部门》报告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发】生地质灾《害或:。者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信息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调用?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采【取临时管制措—施 因抢《险救灾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临,时占用其房》屋,、土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专业救援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有》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援信息《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信息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 第五章治理  】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治理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并负?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地质【灾害成因《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认定属》于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认【定;:责任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划:分责任 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成因与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质灾害成因与—责任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除?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外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抢险救灾应—急治理工《程可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制定应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 责】任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章避《灾搬迁   — 第三?十九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避灾《搬迁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地?质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土【地整治?等,。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避灾搬】。迁工作 《地质灾害避》灾搬迁应当优先【纳入移民搬迁规【划,。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受威《胁的学校、》。村,(居)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避灾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避灾搬《迁,安置方案的》要求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处置》办法、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依法予以保障移!民安置?点选址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灾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搬迁搬迁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组:织拆除房屋、—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并实施】环境恢复治理  】  第七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应!。急预案?要求落实《防治措施、履行相关!责任的; (二【)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批准!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规划、办理土地!等有关?审批手?续,的,; (三)未及时】认定地质灾害隐【患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识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信息【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和实】施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章附则  】  第四《十九条地震》灾害的预《报预防、应》。急救援、安》置重建和监督管理】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尾矿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