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20【17年11月1【6日: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有效运行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城市监控)—、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定期—公布指导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同时】应当: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运,行维护管理
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城管、公安、【水利、环保》、,公管、审计》、国资、人》防、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投资—。模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和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划编制? 管廊专项规划应】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管线?单位规划《需求的前提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
第七】条, 编制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要充—分了解?各类管线入廊需【求征求管线单位【意见:向管廊规划设计【单位提供《最新的规划建设【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编制相关《专业规划时》要充分结合管廊【专项规划
第八条】 规划布局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管线】、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充分掌】握管线资料的基础】上科学预《测管线规划需求量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 建设?要求 ?管廊建?设应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应依据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与城市道路!、新区建《设、:旧,城更新、片区改【造、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等同步】进行
第十条 建】设手续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人!防(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勘查、设计、施!工等要求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省市相?。关要求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稳步推广采用预【制管廊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积极采!用三:维信息模型》等,。技术建?设管廊综合信—息管理运维平台实现!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后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运维单位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入廊》要求 对建设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位?置的管线应当—纳入管廊《管廊达到满》载,前不得在管廊—以,外建设管《线对于?应当纳入管》廊的管?线在管廊外》进行建设施工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除因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管廊的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不得重复建设管线】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管廊:内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四条 收【费及补贴《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收费标准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运】维单位?负责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按】。照协:议收:取管廊有偿》使用费
运维单【位在管廊运营维【护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设》施维护职责 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由运维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入廊【管线: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监—管职责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管廊—的建设?、,验收、移交接管等】行为;
(二—)对运维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管《。理;
(三)对运】维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职责 !运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管廊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运?。。。营维护制度》落实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安《全监控和《巡查等保障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二)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三)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发现】入,廊,管线出现《隐患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五)】制定:管廊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并制止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八)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管—线单位职责》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配合运维【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运维单—位备案;《
(三)负责组织管!线入廊敷设》、,。竣工:验收、迁移、—变,更、废弃;
(四)!编制实施《入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维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时—间、地点、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六)严格【执行管线《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在管《廊内:。施工时?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如【造,成管廊?设施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制!定施:工,方案提前《申请并严格》执,行消防要求;—
(八)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将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等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九)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入廊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十?)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正常运行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管线抢修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道路挖掘!手续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条 管》廊改迁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改建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运维单》位备案;运维单【位应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管线废弃《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及时向【管廊运维《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维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管廊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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