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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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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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有效运行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城市!监控)、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定—期公布指导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同》时应当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运行维护管理
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城:管、:公安、水利、环保】、公管、《审,计、国资、人防、】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投资模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和《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划编制 管廊专【项规划应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管—线单位规划需求【的前提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
第!七条 编《。制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要,充分:了解各类管线入廊】需,求征求?管线单位意》见,向管:廊规划设《计,。单位提供最新—的规:划,建设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编制相关专业规【划时:要充分结合管廊专】项规划
第》八条 规划布局【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管线、—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充】分掌握管线资—料的:基,础上科学《预测:管线规划需》求量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 建设】要求 管廊建设【应,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应依据—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与【城市道路、新区【建设:。、旧城?更新、片区》改造:、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等同《步进行
《第十条? 建设手续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人防(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勘查、设计、施工】等,要,求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省市相《关要求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稳步推!广采用预制管—廊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积极采】用三维?信息模?型等技术《建设管廊综合信息管!理运维平台实现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后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运】。维单位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入廊要》求 对建设》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位置的【管线应当纳》入管廊管廊达—到,满载前不《得在管廊以外建【设管线?。对于应?当纳入?。管,廊的管线在管廊【外进行建设施工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除因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管,廊的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不得重复建设!管线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管廊内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四?条 收费及补贴【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收费标【准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运维!单位负责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按?照协议收取管—廊有偿使用费
【运维:单位在管《廊,运营维?护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设—施维护职责》 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由运:维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入廊管线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监管职责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管廊:的建设?、验收、移》交接管等行为—;
(二)对运【维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管理;
(【三)对?运维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职责? 运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管廊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运营》维护制度《落实: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安《全监控和巡查等保】障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二—)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三)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发现入—廊管线出现隐—患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五?)制定管廊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并:制止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八)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管线单位职责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配!合运维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运维单位【备案;?
(三)负责组织管!线入廊敷设》、竣工?验收、迁移、—变更、?。废弃;
(四)编制!实,施入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维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时间、地点、!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六)严格执行—。管线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在管廊内》施工时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如造《成管廊?设施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制》定施工方案提—前申请并《严格执?行消:防要求?;
(八)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将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等—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九《)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入廊【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十)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正常运行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管线抢修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道路挖掘手续】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条《 管:廊改迁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改建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运《维单位备案;运维单!位应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管:线废弃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及时向管廊运维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维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管廊?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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