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2017《年1:1月16日》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有效?运行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等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含城市监【控)、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定期公布指导】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同,时应当为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运:行维:护管理
《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城管、公【安、水利、环保【、公管、审》计、国?资、人?防、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投—资,模,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和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划编制 管廊专项!规划应在充分考虑】各专业管《线单位规《划需:求的前提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
:第七条 编制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要充分了解—各,。类管线入廊》需求征求管线单位】意见向管《廊规划设计单位【提供最新的规划建】设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编《制相:关专业规划》时要充分结合—管廊专项规》划
:第八条?。 规划布局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管线!。、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充分掌【握管线资料的基【础,上科学预测管—线规划需求量—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 建设要求【 管廊建设》应,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应依据?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与城市道】路、新区《。建设、旧城更新、片!区改造、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等同步进行
第十!条 建设手续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人防(民》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树木《。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勘查、设计、施【工等要求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省,市相关要求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稳步推广采【。用预制?管廊: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积极采—用三维信《息模型等技术建【设,管廊综?合信息管理》运维平?台实现?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后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运维单位《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入廊《。要求 对《建设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位】置的管线应当纳入管!廊管廊达到满载前不!得在管?廊以外建设管线【对于应当纳入管【。。廊的管线在管廊外进!行建设施工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除因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管廊的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管线外不》得重复?建设管线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管,。廊内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四条》 收费及补贴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收费标准的》制定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运维单位》负责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按照协议收取】。管廊有偿使用—费
运维单》位,在,管廊:运营维护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设施维护—职责 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由运维!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入廊管线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监管职责《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管—廊的建设《、验收、移》交接:管等行为;》
(二)对运维单位!、入廊管线单—。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管理;》
(三)对》运维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职责 运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管廊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运营维护制度落【实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安全监控和》巡查等保障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二)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三)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要求?等内容;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发!现入廊管线》出现隐患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五)制定—管廊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并制止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八:)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管线?单位职责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配合运维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运维单位备》案;
?(三)负《责组:织,管线入?廊敷设、竣工验【收,。。、迁移、变更、【废弃;
(四)编】制实施入廊管线的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维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时间、地点、—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六,)严格执行管线【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在:管廊内施《工时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如造成管廊设施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制定:施工方案提》前申请?并严格执行》消防:要求;
《(八)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将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等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九:)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入廊: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十】)其他为保障管【廊,安全正常《。运行: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管线抢修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道《路挖掘手续》抢修:后按照规定》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条 管廊改迁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改建管廊《及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运维单位备案;】运维:单位应?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管线废—弃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及时向管廊运维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
】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维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管—廊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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