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 ?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