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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