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