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