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