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