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 ,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