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