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