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