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