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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 (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 (》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条 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 !(二)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 (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 》  : (四《)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五)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学校教学楼、办公楼!、附属设施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均为30%; !(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30%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额—度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减免;减免额度!在3至1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收据所征收的—资金缴入市级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