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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盘活村?内废弃?、闲置等低效—用地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宅基地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进行》村庄:边,界,划定禁建《区内一律《不再进行宅》基地审批并逐步消除!存量;限制建设区按!原址不超过》原,规模只?对,拆旧建新进行—审批不再进行新的】宅基地审《批;适宜建设区【内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可:规划为住《宅,集中建?设用地满足本村【内流:转建:房或接纳一部分【禁建区和限建区迁出!的农户?建房 第《七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 【。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及《主要城市干道两【侧、生?态恢复廊道控制线】范围内不《再安排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村民在符合】。风貌控制的》前提下建设二层【以上住宅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改造 宅基地—规划选址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利【用村内空闲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市、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先》拆,后建、以旧换—新原则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按【规定交归集体后方可!批准使用新宅基地】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三)实】施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搬迁或恢》复重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每户宅基地》。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的;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四)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 (五)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城乡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拟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选址进行规】划审查出具》初步选址意》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初—步选址意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核实】核定用地《坐落和面积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申【请人获?取宅基地《后须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竣工后应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和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在》竣工后6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村?镇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应恢复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0日起执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保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