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盘活村内废弃】、,闲置:等低效用地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宅基地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进行村庄边【。。界划定?禁,建区内一律不再【进行宅基地审批【并逐步消《除,存量;?限制建设区按原址不!。超过原?规模只对拆旧—。建新进行审》批,不再:进行:新的宅基《地审批;适宜—。建设区内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可规划为—住宅集中建设用地】满足本村内流—转建房或接纳一部分!禁建区和限建区迁】出的农户建房
第】七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
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及主要城市干道!两侧、?。。生态恢复《廊道:控制线范围内不再安!排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村民在【符合:风貌控?制的前?提下建设《二层以上住宅—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改造
宅基地】规划选址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利用村【内,空闲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市、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先拆后建、以旧!换新原则《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按规定交归集体后!方可批?准使用新宅基地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三)实施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搬】。迁或恢复重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每户宅基—地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的;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四)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
(五)》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城《乡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拟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选址?进行规划审查出【具初:步选址意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初步》选址意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核实核定用地坐】。落和面积《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申请人获取宅基【地后须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竣工后《应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和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在竣工后6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村镇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应恢复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0日起执【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保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