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盘活村内《废,弃、闲置等低—效用地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宅基地】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进行村庄—边界划定禁》建区内一律》不再进行宅基地审】批并逐?步,消除存量;限制建】设,区按原址不》超过原规模只对拆】旧,建新进行《审批不再进行新的宅!基地审批《;适宜建设区内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可规划为住宅集】中建设用地满足本村!内流转建房或接【纳一部?分禁:建区和限《建区迁出《的农:户,建房
?第七: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
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及【主,要城市干道两侧【、生态恢《复廊:道控制线范》围内不再安》排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村民在符合风貌!控,制的前?提下建设二》。层以上住宅》。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改造!
宅基地规》划选址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利用村内空【闲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市、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先拆后建、以旧换新!原,则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按规定交归集—体后方可《批,准使用新宅基地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三)实】施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搬迁或恢复重【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每户!宅基地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的—;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四》。)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
(五)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城乡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拟【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选《址进行规划审—。。查出:具初步选址意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初步选址意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核实核《定用地坐落和面积】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申请人获!。取宅基地后须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竣工后!应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和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在竣工后6》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村镇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应恢复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0日起执!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保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