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盘活村内废弃、!。闲置等低效用地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宅基地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进行【村庄边界划定禁【建区内一律不再进】行宅基?地审批并逐步消【除存量?;限制?。建设:区按原址不超过【原规模只对拆旧建新!进行:审批不?再进行新的宅—基地审批《。;适宜建设区内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可【规划为住宅集中建设!用地满?足本:村内流转建房或接】纳一部分《禁建区和《限建区迁出》的农户建房》
第七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
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及主要城市干—。道两侧、生态恢复】廊道:控制线范围内—不再安排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村民在符!合风貌控《制的前提《下建设二层以上【住宅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改造】
宅基地规》划选址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利【用村内空闲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市、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先拆【。后建、以旧换新原则!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按规定交【归集体后方》可批准?使用新宅基地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三)实【施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搬?迁或恢?复重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每户?宅基地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的;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四)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
(?五)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城乡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拟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选址进行规划审查】。出具初?步选址意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初步《选址意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核实核】定用地?坐落和面积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申请人获取—宅基地后须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竣工后》应,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和】。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在竣】工后6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村镇》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应恢复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0日起执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保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