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盘:活村内废弃、—闲置等低效用地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宅基地—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进行村庄边界】划定禁建区内一【律不再进行宅基【地审批并逐步—消除:存量;限制建—设区按原址不—超过原规模》只对:拆,旧建新进行审批不再!进行新的宅基地审】批;适宜建》设,。区内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可规划为住宅—集中建设《。用地满足本村内【流转建房或接—纳一:部分禁建区和限建区!迁,出的农户建房
第】七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
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及主【要城市干道两侧、生!态恢复廊道》控,制线范围内不再安排!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村民在符合风貌【控制的前提》下建设二层以上住宅!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改造
宅基】地规划选《址,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利?用村内空闲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市、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先拆后建、—以旧换新原则—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按规!定交归集体后方【可批准使用》新宅基地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三)实施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搬迁?或恢复重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每户宅?基地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的;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四》)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
(五》)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城《乡,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拟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选《址进行规《划审查出具初步选址!意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初步选址意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核《。。实核定用地坐落和面!积,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申请—人获取宅基地—后须: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竣:工后应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和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在竣工后6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村【镇,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应恢复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0日起执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保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