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盘活村内】。废弃、?。闲置等低效用地【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宅基地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进行?村庄边界《。划定禁建区内一律】不再进行宅》基地:审批:并逐步?消除存?量;限制建设区按】原址不超过原规模】只对:拆旧建新《进行审批不再进行新!的宅基地审》批;适?宜建设区内》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可规划为住宅—集中建设用》地满:足本村?内流转建房或接纳】一部:。分禁:建区和限建》区迁出的《农户建?房
第七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
】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及主要城【市干道两侧、—生,态恢复廊道控制线】范,围,内不再安排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村民在符合风貌控!制,的前提下建设二层以!上,住,。宅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改!造
宅基地规划选址!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利用村内空》。闲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市、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先拆后建、以旧换!。新原则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按规定交归【。集体后方可批准使】用新宅?基,地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三)实施【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搬—迁或恢复重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每户:宅基地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的;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四)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
(】五)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城乡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拟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选?址进行规划》审,。查出具初《步选:址意:。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初》步选址?意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核实核定用】地坐落和面积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申请人获取宅—基地后须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竣工后应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和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在竣工—。后6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村镇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应恢复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0日起执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保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