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秩序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村镇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之外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时应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镇、集【镇和村庄、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逐步向城镇—、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盘活村内废弃—。、闲置等低效用【地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宅基地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进行》。村庄边界划定禁建区!内一律不再进—行宅基地审批并逐】。。步消除存量;限制】。建设区按原》址不:超过原规《模只对拆旧建—新进行?审批不再进行新【的宅基地审》批;适宜建设—区内:有闲置建设用地【的可规划为住宅集中!建设用地满足本村内!流,转建房或接纳一部分!禁建区和限》建,。区迁:出的农户《建房
第七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农】村住房建设
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及!主,要城市干《道,两侧、生态恢复廊】道控制线范》围内不再安排—农村宅基地
第【八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结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于上一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土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用途管制!。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村村?民在符合《风貌控制《的前提?下建:设二:层以上住宅或者【。非庭院式住宅并按照!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改造
宅基》地,规划选址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利用村内》空闲: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市、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应当?遵循先拆后建—、以旧换新原则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将原宅基地》按规定?交归集体后方—可批准使用新宅基】地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补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三)实施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搬迁或恢复重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三)每户宅【基地人均占地—超过30《平方米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的;
【(五)?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四》。)因发生和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的应提交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旧住宅处置协【议;
(五)原【住宅:归并协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六)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评议并在城乡建设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用地位置和【面,积;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拟占地面积、位】置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备齐?规定的用地报批资】料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逐级【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人的建房选址进行规!划审查出具初步【选址意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初:步选:址意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计—。划指标落实》情况核实核定用地】坐落和?面积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的宅《基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
(六)申请人获取!宅基地后须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放—线定桩?后方:能动工建设;
【(七)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竣工》后应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和《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在竣工?后6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级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后要会同村镇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面积、放线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应恢复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0日起—。执,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1〕》4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国土资》源局、保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