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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调查结果要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后确认  — 实物指标调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新迁入!。人口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跨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第五条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在工程项目立【项,、实物指标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  第六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就近】就地有土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在“三化同】。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 第七条  —小(1)型》(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含100万立方!米)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项目的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州,级依据评审意见审】核后批?复   《小(2)型》(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对于不【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但?其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必须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  第?八条  实物指【标调查2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审批)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执行!非林地林木补偿可】参照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使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 第:十一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规范编制  【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州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  第十四条 【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须!要进行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   第十七】条  在实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 第五章 》 移民资金管理 】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实行县级报帐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两个项目—以上的?应实行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 】。  第二《十条: ,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范围、面积、!分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或书面授权一方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