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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调查结果要【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后确认 《  实物指标调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新迁入人《口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跨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 第五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在工程】项目立项、实物【指标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  第六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就》近就地有土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在】“三化同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 第七条  小(1!。)型(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含10】0万立方《米)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项目的》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州级【依据评审意见审【核后批?复   小》(2)型(》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对《于不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但其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必须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 第八条  实【物指:标调查2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审?批)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执行非林地—林木补?偿可参照《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 ,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使】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规范编制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州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须!。要,进行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 ,  第十七条  】在实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第五章 — 移民资金管理 】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实行县级报帐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两:个项目以上》的应实行《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 —。 , ,第二十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范围、面积、分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或书—面授:权,一方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