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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调,查结果要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后确认?   实物指标【调,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新:迁入人口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跨《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第【五条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在,工程项?目立项、实物指【标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  第?六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就:近就地?有土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在“三化同】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  :第七条  》小,(1)型(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含1:00万立方米)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项?目的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州级依据【评审意见审核—后批:复,   小(2)【型(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对于不!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但其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必须【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 实物指标调查【2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审批!。),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执行《非林地林木补偿【可参照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使】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  第十一》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规范编制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州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须要《进行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   第》十七:条  ?在实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实?行县:级报帐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两个项!目以上的应》实行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 》  第二十条 【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范【围、面积、分—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或书面授权!一方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由》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