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调查【结果要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后确?认,
实《物指标调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新迁:入人口?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跨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 第五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在工程项目》立项、?实物指标《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就近就地有【土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在“三】化,同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七条!。 :小(:1)型?(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含100万—立方米)《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项目》。的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州级《依,据评:审意见审《核后批复
》 小(2)型(】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对于不《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但其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必须】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实物:指标调?查2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审批)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三章》 , 征地补偿
【 ,第十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 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执行非【林地林木《补偿可参照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使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规范【编,制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州—。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 ,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须要进行》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
第十七—条 在实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实行县级》报帐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两个?项目以?上的:应实:行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条 《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范围!、面:积、分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或书面授—。权一方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由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