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调查结果【要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后确认
— 实?物指标调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新迁入—人口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跨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第五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在工【程项目立《项、实物指标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 ,。。。第六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就《近就地有土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在“:三化同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七条 小(【1)型?(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含100】万立方米)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项目的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州】级依:据,评审意见审》核后批复《
?小(2)型》。(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对于《不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但其!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必须!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 实:。物指标调查2—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审批)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执!行非林地林》木补偿可参》照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使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 第十一条 —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规范编制
—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州【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须要进行《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 ,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
— 第十七条 】在实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实行县级报帐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两个!项目以上的应实行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
— 第二十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范围】、面积?。、分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或书面授权一】方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二十三【条 :。。。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