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调查结《果要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后确认
【 实物指《标调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新迁入人口—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跨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第五!。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在工程项】目立项、实物指标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就近?就地有?土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在“三化同》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七条 】小(1)型(—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含100!万立方米)》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项目的【。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州,级依据评《审意见审核后批复】
, 小(2)型(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对于不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但其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必须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实物指标—调查2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审批)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 ,第十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 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执行》非林地?林木补偿可参照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使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 第十一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规范编【。制
?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州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 ,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须《要进行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
第十七条! 在实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实行县级报帐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两个项目》以上的应实行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
》 :第二十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范围、面积、分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或书面授权一方【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 :第二十?三,条 :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