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 :第四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调查【结,果要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后》确认
》实物指标调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新迁《入人口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跨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 第五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在工程项目【立项、实物指标【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 , 第六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就近就地有土—。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在“三《化同: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七条【 小(《1)型(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含100!万立方米)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项目的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州级依据评审意见审!核后批复
》 小(《2)型(《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对于不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但其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必须【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八条 《。实物指标调查2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审【批):。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三章 征—。地补偿?
: 第:十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 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执行非》林地林木补偿可参】照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使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 第十一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规》。范编:制
: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州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须要进行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
— 第十七条 —。 在实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实行县级报【帐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两个项目以上!的应实行《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
: 第二十条 【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范围、面积、—分,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或书面授【权一方?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