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区燃气管理规定(试行)2015年 建标库

遵义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区燃气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以及燃气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服务导则要求,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燃气设施(含管道、气库、气站及设备)的申报、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燃气企业(网点)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遵义市城市管理局(遵义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我市中心城区(三城区)燃气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燃气安全制度和加强安全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对燃气设施工程进行分部验收和综合验收,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燃气企业进行整改。
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中心城区燃气设施、网点安全隐患的检查力度,加强对燃气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巡查督促。
三城区城管局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强对中心城区燃气管道施工破路挖掘行为的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占破挖掘道路行为。三城区城管局不得承接任何燃气管道破路恢复工程。
第四条  燃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燃气设施建设,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燃气特种行业建设程序进行报批;
(三)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燃气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质监部门申报备案,接受质监部门监管,必须严格按照质监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四)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燃气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报请市城管局牵头协调综合验收。市城管局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类别,视需要协调安监、质监、消防、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会同燃气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综合验收合格后,燃气企业应向市城管局等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上报竣工验收资料,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城镇燃气工程应按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按建设部《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燃气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修改原设计施工方案,除需征得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外,还必须征得城管、质监等部门同意。
(六)燃气充装、经营单位和设立瓶装供气网点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意见后,方可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燃气年审;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审必须有质监部门的意见。
(七)燃气经营者变更燃气经营、存放地点,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保证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市城管局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燃气的质量和计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向社会公示已竣工投入使用的燃气管道信息、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建设状况、燃气种类、气质成分。对燃气用户咨询、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对其所属燃气设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管线、设施等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庭院、户内的燃气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公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有关单位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燃气企业应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派专业人员在施工现场执守。
第九条  燃气公司应对充气站、集中配送网点进行统一管理,结合市区实际设置瓶装气集中配送点,实行瓶装气集中配送;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用户档案,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佩戴统一证件。燃气公司(充气站)应与瓶装气集中配送点签订安全服务承诺书,对网点的气体质量、钢瓶质量负责。按照安全规范要求设置气瓶存放库房,网点内不得堆放超过消防要求的瓶装气。严禁网点使用非自有气瓶,使用超过检测期限的钢瓶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钢瓶,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严禁网点私自倒装气瓶和混装燃气。
第十条  燃气运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要求。禁止从汽车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燃气贮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并定期申报检验,其安全附件也必须定期校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燃气计量器具必须定期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检定合格。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应急处置机制、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和用户公布报警电话。配备足够的应急处置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对突发的燃气事故要及时处置。建立网格式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网格责任人。对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要形成规范有序的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设施、重点用气单位要进行每日巡查,完善巡查日志。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设备检修制度、消防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对燃气设施和消防、防雷、防震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对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燃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接到其所属的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其他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和处理。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三城区城管部门负责对燃气企业申请开挖城市道路埋设燃气管网的审批,在办理破路审批手续前,应审查其是否完善质监等相关部门手续,对破路后道路恢复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各类违法破路行为及时查处。
对其他建设项目申请办理破路审批手续的,三城区城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施工保护方案,并报质监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破道手续。
第十四条 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遵义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在各自特许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跨区域开展燃气建设、经营、及推广活动。
对因历史原因或用户指定要求管道燃气企业跨区域提供燃气服务的,必须经市城管局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因市场变化等原因,燃气企业需进行价格调整的,燃气企业要提前书面报告城管、物价部门,在取得同意批复后方可调价。因燃气企业的行为导致的行业不稳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自行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