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