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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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