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