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