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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