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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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