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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