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