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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