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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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