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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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