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二十年(【暂定以?市人民政府》。最终颁布的年限为】准)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区、县》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建【筑的:行为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举,。报
第二章 确定】
第九条 建成二十!年以上(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建筑可不受!此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六?)名人故居》、旧居;《
(七?。)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第十【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名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进行【摸底确定经专家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建筑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和建筑法式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周》。边风貌环境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区域》的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建筑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周:边,景观的应《当进行改造美化或逐!步拆除
从事上述活!动的应当报》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依《法审批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街巷;—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物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条件的市】规,划局和市文物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对历史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建《筑、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局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修缮!原则
(一)历【史建:筑,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现,状为原?则
:(二)?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历史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规划》、文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鼓励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2!.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3.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