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52-2011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风险管理

3.1.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应保障人员安全,减小对周边环境影响,将建设风险造成的各种不利影响、破坏和损失降低到合理、可接受的水平。

3.1.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宜根据风险损失进行分类,风险类型应包括:

    1  人员伤亡风险。

    2  环境影响风险。

    3  经济损失风险。

    4  工期延误风险。

    5  社会影响风险。

3.1.3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程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图3.1.3)。

3.1.4  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并以合同约定建设各方的风险管理责任。

3.1.5  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确定建设风险管理的专项费用,做到风险处置措施费专款专用。

3.1.6  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内容与实施过程,建设风险管理可分为:

    1  规划阶段风险管理。

    2  可行性研究风险管理。

    3  勘察与设计风险管理。

    4  招标、投标与合同风险管理。

    5  施工风险管理。

3.1.7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涉及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等建设各方,应加强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实施中的风险沟通与交流,实行风险登记与检查制度,编制风险管理文件。

3.1.8  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各阶段编制完成的风险管理文件,应作为后续阶段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