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风险管理
3.1.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应保障人员安全,减小对周边环境影响,将建设风险造成的各种不利影响、破坏和损失降低到合理、可接受的水平。
3.1.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宜根据风险损失进行分类,风险类型应包括:
1 人员伤亡风险。
2 环境影响风险。
3 经济损失风险。
4 工期延误风险。
5 社会影响风险。
3.1.3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程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图3.1. 3)。
3.1.4 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并以合同约定建设各方的风险管理责任。
3.1.5 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确定建设风险管理的专项费用,做到风险处置措施费专款专用。
3.1.6 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内容与实施过程,建设风险管理可分为:
1 规划阶段风险管理。
2 可行性研究风险管理。
3 勘察与设计风险管理。
4 招标、投标与合同风险管理。
5 施工风险管理。
3.1.7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涉及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等建设各方,应加强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实施中的风险沟通与交流,实行风险登记与检查制度,编制风险管理文件。
3.1.8 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各阶段编制完成的风险管理文件,应作为后续阶段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