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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四)建设军事—设施的; (—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第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 (一)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第八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可:以委托或者指定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征用地!。。结束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应当按照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按照设计】最大开采量或者排弃!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具体方式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确定 《第十条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责令限期编】报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经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核定的金额【一,次,性征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收费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缴库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管?理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勘察和监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应当每年【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的生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 (四)查》阅,、,复制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的单据、票—据、:帐簿、记帐凭证和】报,表等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