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四)建设军—事设施的;
(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六)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第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
(一—。。)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第八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可以委托或者指!定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征用地结束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应当按照—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报送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按照设计最】大开采量或》者排弃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具体方式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确定
第《十条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责令限期编】报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经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核定《的金额一次》性征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收,费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缴库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管理: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勘察和监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应当:每年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的生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
(四)查阅、】复,制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的单《据,、,票,据、帐簿、记帐【凭证和报表等—。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拒不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