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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 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 》。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代建局指导》。各县(区)代建【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独立代建项目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 》。(三)组织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六)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报批!工作 (《七)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八)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九)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十)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并报审 】(十一)负责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整理汇编【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联合代?建项目各方主要职责!: (一)市—代建局主《要职责独立履行【第九条(六)至(】十一)款的》。职,责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二)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相】关工作? 2.?。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 5】.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6—.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备—案;下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的审!批和:。规划专?项验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九)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实:。行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建筑物】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实行代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市代建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经市代】建局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第十七条【独立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代,。。建局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市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代建:。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联?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市代建局专业人!员,审核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市代建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所有—代建项目都不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市:。代建局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职!能职责?、,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巴府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