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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 —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 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代建局指导】。各县(区)》代建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独立代建项目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 —(三)组织》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六)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报批工作! (七?)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八)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九)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十:)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并报审】 (十一)》负责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整理汇》编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联合代建项】目各方主要职责【: (一)市代建】局主要?职,责独立履行》第九条(《六)至?(十一)款》的职责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二)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相关工》作 2.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 5.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6.【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备案;下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的审批》和规划专项》验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九)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实行《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建筑物》。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实行代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市代建—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经市代建》局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第十七】条独立?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代建局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市》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代《建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联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市代建局专!业人员审核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市代建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所有代建项目】都不: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市代建局—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职能职》责、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巴府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