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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 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 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代建局指导》各县(区《)代建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独【立代建项目》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 !(三)组织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六)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报批工作》 (七)《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八)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九)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十)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并报审 (》十一)负责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整?。理汇编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联合《代建项?目各方主《要职责: (一)】市,代建局主要》职责独立履行—第九条(六)至(】十一)款的职责【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二)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相关工作 —2.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 5.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6.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备:案;下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的【审批:和规划?。专项验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九,)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实行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建筑—物,。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实行代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市代:建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经?市代建局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第十七条】独,。立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代建局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市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代建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联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市代?建局专业人员—审核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市代?建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所!。有代建项《目,都不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市,代建:。局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职能职责、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巴府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