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 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 ?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代建局指导—各县(区)代建【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独立【代建项目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 【(三)组《织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六)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报批工作《 (七)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八》)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九!)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十)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并报—审 (十一)负责】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整理》汇编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联!合,。代建项目各》方主要职责: (】一)市代建》局主要职《。责独立履行第九条(!六)至?(十一)款的职【。责,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二)《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相关工《作 2.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 5.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6.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备《案;下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的审《批,和规划专《项验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九)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实行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建筑物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实行代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市代建】。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经市代建局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第十【七条独立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代建—局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市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代建《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联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市?代建局?专,业人员审核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市代建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所有代建》项目都不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市—。代建局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职》能,职责、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巴府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