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
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
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代建局指导各【县(区)代建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独立代建项目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
(三)—组织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六)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报批工《作
(?七,)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八)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九》)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十):。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并报审
(!十一)负责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整,理汇编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联合代建项!目各方主要职责:】。
(:一)市代建》局,主要职责独立—履行第九条(—六,)至(十一)款的职!责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二)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相关】工作
2.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
5.《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6.: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备案;下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的审批和规划!专项验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九《。)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实行!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建筑物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实行代!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市代建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经市代?建局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第?十七条独立》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代建局】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市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代?建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联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市代》。建局专业人员审核】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市代建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所?有代建项目都不【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市代建局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职能职责】、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巴府!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