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
《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
《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代建【局指导各《县(区?。)代建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独立代建!项目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
(三)组】织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六)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报批【工作:。
(七)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八)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九)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十,)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并报审
(十一)负!责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整理汇!编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联合代建项【目,。各方主要职责:
(!。。一,)市:。代建局主要职责【独立履行第》九条:。(六)至《(十一)款的职责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二)!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相关工【作
2.《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
5.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6.?。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备?。案;下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的审批和规划【专项验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九)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实行《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建筑物—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实行!代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市—代建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经市代】建局: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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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第十七条独立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代建局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市: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代建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联?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市代建局专】业人员审《核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市代建《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所有代建项目【都不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市代建局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职》能职责?、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巴府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