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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 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 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代建局指》导,各县(区)代建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独:立代建项目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 (三【。)组织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六)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报批工作 (七【)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八—。)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九)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十)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并报审 》(十一)《负责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整理《汇编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联合代】建项:目各方主《要职责: 》(一)市代》。建局主要职责独【立履行第九条—(,。六)至(《十一)款的职—责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二)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相关工作 2【。.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 !5.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6.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备案;下】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的审批和规】划专项验《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九,。)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实—行,。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建《筑物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实行代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市代建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经市代建局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第《十七条独立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代建局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市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代建?。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联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市代建局专业【人员审?。核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市代!建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所有代—建项目都《不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市代建局!。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职能职责、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巴府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