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1:6,号,),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条》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对应该代》建而未?代建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市审】计局不予办理竣工】审,计,决算
第五条代建】形式分为独立代建】和联合?代建
独立代建【指市代建局》代表政?府独立做业主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公租房】、廉租房及其它政策!性住房实行独立【代建
联《合代:建指:市代建局与使用【(管理)单位—联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有使用(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代建?
第:六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投资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工程建设职!能和项目《。使用(管《理)职?能分离的原》则;市场竞争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代,建机构各《县(区)代》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代建局指《。导各县(区)—代建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独立—代建项目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
(三)组织投!资估算?的,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六)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财政—评审报批工作
(】七)组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
(八)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九)—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十)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予以审查【组织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并—报审:。
(十一)负—责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申报整《理汇编项目》竣工技术《资料和相关档案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条联合》代建项目各》方主要职责:
(】。一)市代建》。局主要职责独立履行!第九:条,(六:)至(?十,一)款的职》责并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本条第】(二)款的工作【
(二)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及立项批准》前,的相:关工作
2》.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负责各项专项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及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工作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按合同约定】和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申报
【5.负?责办理?代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6【.负责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备案;下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规划选址方案的】审批和规《划,专项:验收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使用
(七)】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九)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代建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就政府!投,资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落实,应与】市,代建局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十三条《实行代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建筑物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建设—规模和功能设计【要求在投资得—。。到切实控《制的前?提,下市代建局》应使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实行代《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代《建局应协《。助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批准概算的》市代建局应》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完善:、修改设计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十四?。条市代建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经市代建局同意!并,通过财政评》审,,,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设计单位方【能变:更设计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市代建局负!责向: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市政府?部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监管按基本建设拨款!程,。序支付
第十七条独!立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市代建局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市代建—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市》。代建局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联合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由使用(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填报财政资金支【。。付单经总《监理:工程师、《市代建局专》业人员?审核后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市代建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支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预算代【建项目监《管经费所有代建【项目都不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及监督市代建局和!。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是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办法、职能》职责、章程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巴府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