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范围制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十四条【 ,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 《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则改《变历史建筑的工【程结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督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三)在】历史建?筑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四)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