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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范围制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则改变历史【建筑的工《程,结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督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三—)在历史建筑—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四)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