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范围制《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则改变历【史,。建筑:的,工程结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督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三)在历《史建筑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四)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