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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范》围制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则:改变历史《建筑的工程结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督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三)在【历史建?筑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四)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