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范—围,制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则改变《历史建筑的工程结】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督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三)在历史建筑!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四)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