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九条 【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范围制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则改变历—史建筑的《工程结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督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三)在历史【建筑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四)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