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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范围【制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十四条 —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则改变历史建!筑的工程结》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督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三)》在历史建筑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四)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