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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范围《制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则改?变历史建筑》的工程结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督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三)在历《史建筑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四!)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