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中心城区内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县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历史】建,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六条 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八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历史建!筑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范!围制定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利用
第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十五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及时向《。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则改变历史建筑的!工程结?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进:行产权交易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督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历史!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三)在?历史建筑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四)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