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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以国有资源使用权!参与:投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审计机关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或者总预!算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回避—、,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家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地《(市)、县》(市、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地(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是对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抄送的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拟订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执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前》款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应!。当对自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将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经核实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事项如下】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 》(三)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 ?(四)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 》(五)?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 (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计提、缴纳税【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 (二)建设【规模和投资控制;】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支付; (六【),资产的交付使用;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转移、》侵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收缴非法【所得;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违规》支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提请!有关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度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保守秘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