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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以?国有资源使用—权参与投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审计机关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或者总预算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回避、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家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地(市?)、县(市、—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地(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是】。对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抄送的!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拟订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执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前:款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应当对自《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将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经核实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事项如下—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 (?三)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 (四)】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 (五)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 (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计—提、缴纳税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 (二)《建设规模和投—资控制;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支付; (六)资!产的交付使》。用;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转《移、侵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收—缴非法所得;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违规支》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提请有关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度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保守秘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