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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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以国有资【源使用权参》与投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审计机关—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或者》总预算?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回:避、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家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地(市)、!县(市、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地(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是对【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抄》送的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拟订—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执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前:款,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应当对自—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将【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经:核,实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事项如下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
】(三)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
(?四):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
(五)】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
(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计提、缴纳—税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
(二?)建设规模和投资控!制;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支付;
(六)资产!的交付使用;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转】移、:侵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收缴非法所【得;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违《规支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提请《有关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度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保守秘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