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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以国有资】源使用权参与投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审计【机关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或者总预算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回避、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家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地(市)、县(市】、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地(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是对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抄送的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拟订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执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前款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应当对自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将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经核《实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事项如《下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 (三)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 (四)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 (!五)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 (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计【提、缴纳税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 (二)》建,设规模和投资控【制;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支付《; (六)资产的交!付,使用;?。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转移、》侵,。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收缴非》法所:得;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违规支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提请有!关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度—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保守秘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