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以国—有资源使用权—参与:投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审计》机关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或者】总预算?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回:。避、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家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地(市)、县—(市、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地(: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是—对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抄送?的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拟订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执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前款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应当对自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将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经核【实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事项如下—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
!(,三)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
(四)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
(五)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
】(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计提、缴纳税【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
(?。二)建设《规模和?投资控制;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支付;
(六)资!。。产的交付《使用;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转,移,、侵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收缴《非法所得《;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违规支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提请有关—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度?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保守秘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