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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以国有!。资源使用权参与投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审计机关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或者总预—算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回避、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家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地(市)【、县(市、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地(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是对】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抄送的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拟订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执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前款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应当对自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将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经核实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事项如【。下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 (三【)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 (四)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 (五《)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 (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计提、缴纳税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 !(二:)建设规模和投【资控制;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支付; (【六)资产的》交,付使用?;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转移、侵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收】缴非法所《。得;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违规支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提》请有关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度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保?。守,秘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