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以国有资》源使用权参与—投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审计机关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或【者总预算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回避:、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家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地(市?),、县:(市、?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地(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是对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抄送的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拟》。订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执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前款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应当《。对自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将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经核实》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事项如下》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
》(三)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
(四)《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
?(五)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
(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计提、缴—纳税: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
(二)建设规模!和,投资控制;》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支!付;
(《六)资产的交付使用!;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转》移、侵?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收缴非法所【得;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违规支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提请有【关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度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保守秘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