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1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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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以国有资源使】用,权参与投资》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审计机关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或者总预算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回避、》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国?家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
自—治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地》(市)、县(市【、区)立项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地(—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是?对同一建设项目【不得重复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抄送的】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拟订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监察、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审计内容及!审计期?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执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前款】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应当对自》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将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经核实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审,。计机关审计时应当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及—。时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审计?事项如下
(—一)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
》(二)?预算(概《算)调整、执行;】
(三)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
—(四:)工程发包、设【备及:材料采购;
—(五)?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
,(七)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计提—、缴纳税《费;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
(二)建设规【模和投资控制;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四?)投:资成本?费用支出、归—集核:算;
(五》)工程造《。价及结算《。、支付?;
(六)资—产,的,交,付,使用;
《(七)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的真实性;
(九】。)投资绩效》;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四》)项目建设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转移、》侵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收缴非法所得!;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违规支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提请有关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年度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整改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保守秘密—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