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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相应的管廊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二《)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独立建设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进《与轨道交通、道【路、水务、商—业综合体等》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会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作好【管廊产权移交—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监督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依法【或依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 《第十九?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 (】五)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管廊以及配!建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为主体!工程、管廊、—配建设施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二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第三章 【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取日《常,维护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经营活动;!但因管线入廊需【。要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即:时终止相《关使用?单位必须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前述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专家论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在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管线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管廊运营管理【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管廊维修或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