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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相应:的管廊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二):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独立建设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进与轨道交—通、道路、水务、】商业综合《体等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会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作好管廊产权移交】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监督《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依《法或依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 第十】九,。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 (五)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管廊以及配建【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为主体!工程、管廊、配建设!施,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二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 第:三章 ?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取!日常维护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经营活动;!但因管线入廊需要】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即时终止》相关使用单位必【须,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  :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前述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专家论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在【。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管线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管廊—运,营管理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管廊维修或者【。相应赔偿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