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相应【。的管廊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二)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独立》建设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进与轨道交通、】道路、水《务、商?业,综,合体等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会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作好管廊产权移【交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监督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依法或依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 第十九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 (五)【。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管廊以】及配建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为主?体工程、《管廊、配建设—施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二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取日常维护—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经营活动—;但因管线》入,廊需要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即时终止相》关使用单位必须【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前《述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专家论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在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管线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管廊运营》管理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管廊维修或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