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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相应的管廊【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二)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独立建》设,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进与轨道【交通:、道路、水务、商】业综:合体等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会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作好管【廊产权移交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监!督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依法或依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 】第十九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 (五)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管廊以及配建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为《。主体工程、管廊【、,。配建设施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二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取?日常维护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经营活】动;但因管线—入廊需要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即时【终止相关《使用单位必》须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前【述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专家论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在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管线?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管廊运营【管理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管廊【维修或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