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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相应的!管廊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二?)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独立建】设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进与轨道交通!、道路、水务、商】业综合体等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会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作】好管廊产权移—交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监督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依,法或依?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 】第十:九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 (!五)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管廊以—及配建?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为主体!工,程、管廊、配建【设施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二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第三章 !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取日—常维护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经营】活动;但因管线入廊!需,。要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即时终止相关—使用单位必》。须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  :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前述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专家论》。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在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管线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管廊运营管理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管廊维》修或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