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相应的】管廊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二)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独立建设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进与轨道—交通、?道路、水务、—商,业综合体等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会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作—好管廊产权移交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监督【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依:法或依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
第十九—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
(?五)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管《廊以及配建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为主体?。工程、管廊》、,配建设?施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二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取日常】。维护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经营】活动;但因管线【入,廊需要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即时》终,。止相关使用》单位必?须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前述】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专家论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在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管线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管廊运营【管理: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管—廊维修或《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