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 ,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相应的管廊【。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二《)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独【立建设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进与轨》道交:通、道路、水务【、商业综《合体等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会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作好管!廊产权移交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监督: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依法或依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
第十九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
(五)》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管廊《以及配?。建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为主体工程、!管廊、?配建设施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二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取,日,常维护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经营活动;但因!管线入?廊需要?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即时?终止相关使用—单位必须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前述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专】家论: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在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管】线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管廊运营—管,理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管廊维修!或,者相应赔偿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