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相《应的管廊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二)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独立建设】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进与轨—道交通、《道路、水务》、商:业综合体《。等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会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作好管廊产权—移交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监督: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依:法或:依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
第十》。九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
(五)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管】廊以及配建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为主—体工程?、管廊、配建—设施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二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取日常维!。护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经营活动《;但因管线》入廊需要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即时终止相关使用!。单位必须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前:述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专家论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在: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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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管线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管廊运营管理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管廊维修》或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