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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 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管廊产权《单,位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相应?的,管廊资产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 (二—。)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独立【建设的管廊如期完】工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三)跟》进与轨道交通—、道路?、水务、商业综合】体等: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会同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作:好管廊产权移交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监督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依法或【。依委: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城,市更新、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七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标准断面形式、三维!控制要求《、管廊信息监—控中心布局》等合理预留》增容空间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管廊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已覆盖【。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配,套管廊 已建管【廊的:城市道?路除规划《分期:建设的管廊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管廊】建设 第十》九条: 已建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管廊内敷设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管线; !(四)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 (五)市住!房建设?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以下统称配建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管?廊以及?。配建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为主体工程》、,管,廊、配建设施—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二十【。三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取日》常维护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管线入廊》空档期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合理》利用管廊空间用【于临时性经营活动;!。但因管线入廊需要临!时性经?营,活动必须《即时终止相关使【用单位必须》。。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第二:十八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前述时限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专家论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第!。三十二?条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后将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及图纸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入廊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当及时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报告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 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可代为?清理并向入廊—管线单位追偿—清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在市住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管:线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管?廊内:敷设管线《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管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其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管廊运!营管理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管廊维!修或: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