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
—三、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 (三)其—他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第七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己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 对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收缴其收【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处以超出】投,资部分5%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