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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0年1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 根据2《01:7年9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委托机关审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