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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