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18—]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排水设施《管理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移【交行为确保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径:向省厅城《建处反?映
【 : , , 《 , 【 : , 《 ,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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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的移交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接!管单:位)以及《维,护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省城市》、县城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办法乡》镇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污水检查井【、污水提升泵站内】。河截污管《、泵:井;雨?水管、雨水》检查井?、,。进水井、《雨水提升排涝泵站以!及其它排《水,设施构筑物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排水主管《部门可?委托所辖排》水接管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市政排水》设,施,的接:收,管理
第四条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附件》。1)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名称
(三》)工程地点、雨【(污)水《管道:。管径及长《度、雨(污》)水泵站(》井)、附属设—施、接入排水系【统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工程维护管理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接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内容和通过竣工】。验收(包括》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 接管单位参与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前期方案!审查、图纸》会审等工作
—第七条 《 在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施—工进度?通报接?管单位施工重要工】序(闭水实验、【压力实验泵》站设备调试等)应】提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接管》单位可到场参与【对工程建设中出现可!能影响设施维—护,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协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 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排水管】道进行闭路电视【系统(以下简称CC!TV)检测施—工单位对C》CTV检测》发现的?管,。道结构?性缺陷与功能性缺陷!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并委托》检测单位对修复后】的管道进行》C,C,。TV复测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全面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对】准备移交的设施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所有CC【TV检测报告
【。(三)接管单位应】对工程的CCTV】检,测结果?组织抽?。查复核对过》河倒:虹,管、沿河《埋设等重要管道【应全部抽查复—核并对排水设施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接管》单位应当将需要【整,改的问题《清单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再,次书面通《知接管单《。位进行复核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接管单位复【。核,。结果:与原检?测结果有较大—出入的接管》单位应对整个项目提!高复核比例;复核仍!有问:题的应进行全线【复核所发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检测—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四)!建设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限【进行整改的、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接管单【位可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对原【施工单位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备案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维】。护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进行复查接—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五)检查—、复查合格后—接管单位应出具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2)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自接到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2)之日《起60天内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接管单位提交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申》请表(附件3)
(!七)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移—交申请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管单【位
(八)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管单位签署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竣工移交与—接管备忘《录(附件4》)
第九《条 承担排水管道】CCTV《检测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专业》人,员
排水管道检测办!法及评估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中—相关规定
第十条】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提交以下工程!档案资料《
(一?)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申请表(附【件3)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泵站(井)等附】属设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施工图》、竣工技术》资料(其中纸质竣工!图及:。。竣,工图CAD电子档各!2套)、地质勘【察资料?资料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闭【水试验等资》料;泵站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调试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六)》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明细表(附件5)!
(七)管》道堵头设置情况说明!
(:八)勘测单》位出具的排水管线】竣,工检测报告及电【子档文件1套并将】管网测绘数》据录:入,所在市区《城建档案《馆的:管,网,信,息库
(九)—雨污:管,道全线(包括支管)!。C,CTV检测报告【资,料
第十一条 【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后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单:位对移交《的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再次进行CCT!V,检,测评:估检测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且!满足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规定的》方可移交接管
第】十二条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的结构》性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保修【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其质量保修期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对:。所存在缺《陷委托接管单—位进行?缺陷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对责任》和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
第十五条 — 市政排水设施【移交后维护管理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的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排,水设:施经接管《单位:现场检查合》格并取得接管单【位出具的市政—排水设施工》。程检查意见表(【附件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并完成移!交工作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为保证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能正常》投入使用《养管到位《因相关?原因暂无法》整体竣工验》收、移?交的工程《工程中已建成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完—整成系统的排水【单元(道路》已开通使用》)宜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行容缺移交接收管】理不免除《项,。目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费【用
社会投资的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 维:护,单位实施的大中【修工程项目移交【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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