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私有住宅除外)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情况出具】的,。验线:测量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2)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测量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及—附件、附图
第六条! 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坐标定位图进行【对照并组《织建:设单位?现场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建筑坐标定】位,图是否一致
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及附件?、附图相符》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坐标定?。位图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3)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测【绘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筑坐标定位图应!包括:地上建?。筑坐标定《位图、地下建筑坐标!定位:。图并注明地上建【。筑、地下建筑的相互!关系及自然层数【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建《立联系人工作—制度联系人由各分】局负责指定并报市】局备案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巡查处理建设单位、!放线测绘《单位、设计》单位的?。。不良信用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验线测《量、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第十条 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含电—子文本)《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章 放—线核实(验线)
】。第十一条 》 测:绘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坐标定】位,。红线图和《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对建筑工程【放线结果实施—验核测量并及—时出具验线测—量报告?
第十二《条 ?验线报?告文本应包括验线】回单、验线比较分】析表(见附》件4)等《内容
第十》三条 ?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现场核实!放线定位情况,将建!筑工:程放线定位的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验线回》单上并在验线报告】。。上签字确《认归:档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放线核实!(验:线)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三章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基?础竣工测量并及时】出具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第十六条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包括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基础【竣工测?量比较?分析表(见附件5】)等内容
第十七】。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在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上签字!存档
第十八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已竣工场地建【设已完成规定配套的!。设施已建成;—
(二)《现场施工设》施、建材及垃圾【。已清理?完毕:;
(三《)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含临—时):等已:拆除;
(四)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处理;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规划核实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依!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实确:认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8)、?其,他,情况:说明等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竣!工地形?图(含管《线、绿地《。分,布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竣【工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附》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五?章 其他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出具】的,放、验?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的修建?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抽查测量报】。告,与建筑工程》实际修建不符—或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征信平台—依法进行查处—和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前,应,当先参照《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报?。告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5,)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所有测绘!成,果均:应采取?统一:的空间定位基—准即遂宁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乡、村》规划区内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名词解释《;
2.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3.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
4?.建筑?工程验线比较分析】表;
5.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比【较,分析表;《
6.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
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
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
《
附件1
】
名词解》释
《放线测量报告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
验线测—量报:告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将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与放线报告进行对】照形成的测》量报告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
?
附件2
!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
一、验线测量报!告
(一)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位置、规!划许可情况》、应:拆建筑的《拆除情?况,、验线测量成—果、以及其他情况说!明等
(二)验线比!。较分:析表:应将放、验》线测量?成果与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有:关,的建筑?定位数据进行对照制!作建:筑工程验线比较分析!表,
(三)验线—报告的附图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制《作并:将拟:建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控制角点坐标以】。。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与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准确【、清晰地标注在附】图上:
,二、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一)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工程位》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基础竣!工测量成《果及情况说明等【
(二)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应载明基础!竣工测?量成:果数据、验》线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三)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在建设单位提供的!验线报告附》。图上制作并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总》平面位置、》间距以?及与其他建筑—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等的【实测数据标注在附】图上
三《、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一)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概况、竣工测量委!托书(或协议)、测!绘单位名称(盖章】)、资质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测!绘作业人员姓—名、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等其中建筑工程概!况应载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建筑工程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签发时间、建设!总规模每栋建筑的层!数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情况等内《容
(二)建筑【面积明细《表,。应按照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确认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内容制》作并将每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别》汇总制作建筑面积】汇总表
《(三)建《。筑面积?。实测数据应与对应】的规划许可数据进行!比较并注明》。其差值
《四、1:5》00现状《竣工地形《图除应按地形—。图的制作要求—。的制作规范》标注:地形、?地貌、地物外—还,。应载明建筑工程的】±0.00层标高】、屋顶标高、建筑】制,高,点标高(仅限于有】限高要求的区域)】、地下管《网其范围《。应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周边》30-?50米的区域
五】、现状绿《化用地比较》图是指测量分析表应!载明绿地《竣工: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六、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叠加各?类规划?控,制线、放线》附,图中的建筑放—线位置
七、楼层】平面图应载明建【筑工:程各楼层的使用功能!。、各边?的长度、立体式(】机械:式)停车库》的净高等内容—
附件》3,
?
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
— ? , ? — (建设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保障!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 】 )建筑》工程的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进行:规划核实并指—定,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区分局?的(: )同志】作为该工程的规划】核实联系人联系电话!为( 》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核实联系的!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情况;
【(三)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及不良信用行为】;
(四)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其他?有关:规划问题; (五】),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应【。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实【施规划核实》并提供与规》划核:实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上?。述,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的测量;
(五【)应与规划核实联】系人保?持工:作联系及时将建筑】。工,程的放验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分别报?请建筑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后方】可开展下阶段的工作!;
:(六)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或建筑工【程放验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未《经规划核实擅自开】展下阶段《工作出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测量和设计;
(!。二)测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对其】出具的测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
:(四)规《划核实联系人—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25-2《312516—)
四、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流程
(一)建】筑工程放线》核实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发放【建筑坐标定位图→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到【现场测量→》测绘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城乡主管!部门同时提供—放线报?告→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核放线《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
(二)建—筑工程基础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在基—础竣工后委托测绘单!位→测绘单》位进场测量→测绘】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竣工?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核实情况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明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三)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委【托测绘单位→测绘】单位进场《测量→测绘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附件4<?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建筑》工,程,。验线比较分析表【
建设单位 【 》 — ? 】 》 【 , —建,筑工程名称》。
?
【
栋号
—
点名
实测!坐标
—审定坐标《
,
纵坐标偏移】(量)
—
,横坐标偏移(量)】
:
备?注
—
纵坐标(米)
!。
:
横:。坐标:(米)
—
,纵坐标(《米)
《
,。
横坐标(》米)
(【米,)
(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
—
附件》5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比较分析表—
建:设单:。位, , ?。 — 【 — ? 【 ? 《 !建筑:工程名称
》
》
》栋,号
:
,
点名
【
实测?坐标
—审定坐标《。。
纵坐—标
偏?移(量)《
,。
?。。横坐:标
偏移(量)
!
设计正》
负零层
】实测正
负》零层
备注
!
》
纵坐标(米—),
横坐标(米!)
《。
纵坐标(米—)
《
横坐标(米—。)
(米)
!
(米)
】
高程《。(米)
《
高程(—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
【附件6
《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
【。建设单位 》 ,。 — 】 】 ? 》 : ! 】 建筑工程名—称
!
栋号
【
:点名
实【测坐标
审】。定坐标
》
纵坐标
偏移(!量)
—横坐标
偏移—(量)
【。设计正
负》零层
》
实测正《
负零层
备!注
【
纵坐?标(米)
—
横坐标》(米)
横】坐标(米)
!。纵坐标(米)
【
(米)—
(米)
!
高程(米)
】
高程》(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
附件7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
】建筑:工程名称 】 — 《 【 】 》 ? 】 【 单位!平方米
《
—
层》。 数
?
楼层建筑面】积
》按使用?功能分类《
按建筑部】。位分类
备注!
居】。住
公建
!
工业
【
公共配《套,(分类)
】停车库
《
其他》
地》上建筑面积
—
:
地下?建筑面积《
【
?
实测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
实测
!
—
《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实测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合计!
,
实测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填表说》。。明, 】 】 《 , 【 【 制!表单位
附》件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工?程名称? 》 : 》 ? !。 【 【 : : :。 】 : — 《 单—位平方米
!
建筑工!程
栋号《
合计建筑】面积
—。按使用功能分类【
?
按建筑部位分类
!。
:。
备注
》
居—住,
:。
,。
,公,建,
工业
!
公共配《。套(分类)
—
:
停车库
】其他
—地上建筑面积
】
地下建筑面【积
】
《
实测?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实测
【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
实测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总计
【
实《测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 ? — , ? 》 【 , 【 制?。表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