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私有住宅除外)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情?况出具的验》线测量?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2)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测量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及附件、附图!
第六?条 ?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坐标定!位,图进行对照并组【织建设单位现场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建!筑,坐标定位图是否一】致
: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及附件、附图相【符
第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坐标定位图!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3)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测绘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筑坐标定位图!应包括地上建筑坐标!定,位图、地《下建筑坐标定位图】并注明地上建—筑,、地下?建筑的相互关系及自!然层数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建立!联系人工《作制度联系人—由各分局负责指定】并报市局备案—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巡查处—理建设单位、放线】测绘单位、设计单】位的不良信用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验线测量、!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第十】条 : 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含电子文本】。。)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章— : 放线核实(验线】)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坐】标,。定位红线图和—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对》建,筑工程放线结果【实施:验核测量并及时出】具验线测量报告
】。第十二条 验线报!告,文本应包括验线回单!、验线比较分析【。表(见附件4—)等:。内容
第十》三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现场核—实放线定《位情况,将建—筑工程?放线:定位的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验线回!单上并在验线报告】上签字确认归—档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放线核实(验线)!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三:章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基础!竣工测量并及—。。时出具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第十六条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包括《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基础竣工《测量比?较,分析表?。(见附件《5):。等内容
第十七条】 规划核实—联系人应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验核》情况如实《地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在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上—签字存档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基础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已?竣工场地建设已【完成规?定配套?的设施已建成;
(!二)现?场施工设施、—建材及垃圾已清理完!毕;
(三)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含临时【)等已拆除;
(四!)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处理;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规划核实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依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实确—认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8)、其他》情况说明《等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竣工地形图(含【管线:、,绿地分布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竣工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附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五章 其》他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出具的放、验【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要求并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建筑工程的修—建,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抽查测量【报告与建筑工程实际!修建不符《或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征》信平台依《。法进行查处》。和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前应:当先参照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报告—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5)》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所有测绘—成果均应采取—统一的空间定位基】准,即遂宁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乡【、村规划区内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名词解释;
2.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3.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
】4.:建筑:工程验线《比较分析表》;
5.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比较分!析表;
6.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
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
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
】
附《件1
《
名词解《释
《放线测量报告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
验线测量报告!。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将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与放《线报告进《行对照形成的—测量报告
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
,。
附件2
!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一、验—线测量报告
(【一)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位置、规划许可情!况、应拆建筑的拆除!情况、验线测量【成果、以《及其他情况说明等】
(二)验线—比较分析表应将【放、:验线测?。量成:果与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有关的建筑定位数据!进行对?照制作建筑工程验】。线,比较分析表
(三】)验:线报告的《附图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制作《并将拟?建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控制】角点坐标以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与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准》确、清晰《地标注在《附图:上
:二、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一)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工程位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基础竣工测量】成,果及情况说》。明等
(二)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应】载明基础竣工测量】成果数?据、验线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三》)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在—建设单位提》。供的验线报》告附图上制》作并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总【平面位置、间—距以及与其他建【筑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等的实测数据标【注在附图上
三、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一)!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概况?。。、竣工测量委托书(!或协议)、测绘【单位名称(盖章【)、资质《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测!绘作业?人员姓名、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等《其中建筑工程—概况应载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建筑工!。程,。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签发》时间、?建设:总规模每栋》建筑的层数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情况—等,内,容
(二)建—筑面积明《细表应按《照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确:认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内容制作并将【每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别汇总制作》建筑面?积汇:总表
(三》),建筑面积实》测数:据应与?对应的规《划许可数《据进:。行比较并注》明其差值
四、1】:500现状竣工地!形,图,除应:按地形?图的制?作要求?。的制作?。规范:标注地形、》地貌、地物外还应】载明建筑工程的【±0:.00层《标高、屋顶标高【、建筑?制高点标高》(仅限于有限高【要求的区域》)、地下《管网其?范围应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周边30-50【米的区域
五—、现状?绿化用地《比较图是指测量分】析表应载明绿—地竣工?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六、!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叠【加各类规划控制线】、放线附《图中的建筑放线【位置
?七、楼层平》面图应载明建筑工】程各楼层《的,使用功能《、各边的长度—。、立:体式(机械式—)停车库的净—高等内容
附】件3
—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
《 , 《 》 : , :(建设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保障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遂宁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 《 ):建筑工?程的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进行规》划,核实并指定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区分局的(】。 》)同志?。作为该工程的—规划核实联系人联系!电话为( 》 ,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划核实联—系,的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情况;—。
(三)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及不良信用行—。为;
(四)—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其他!有关:规划问题; (【五)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应积极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实?施规划核实并—提供:与规划核实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上述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的测—量,;,
(:五):应与规划核实联【系,人,保持工作联》系及:时将建?筑工程的《放验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分别报请建筑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后方可开展》下阶段的工作;
(!六)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或】建筑工程放验线、基!础竣工、工程—竣工:等三个环节未经规】。划核实擅自开展下阶!段工作出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测量和设计;
(】二)测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对—其出具?的测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
—(四)?规划核实联系人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25-2!312516)【
四、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流程?
(一)建》筑工程放线核实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申请单位发放—建筑坐标定位图【→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到现场测量→【测,绘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城乡主】管部门?同时提供放线报告】→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核放】线,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
【(二)建《筑工程基础》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在基础竣工后委【托测绘单《位→测绘单位进【场测:量,→测绘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基础竣工—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核实情》。况填写在基础竣工验!线回单?上并明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三)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委托测《绘,单,位→:测,绘单:位进场测《量→测绘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时:。。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附件4<?【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建—筑工程验线比—较,分析:表
建设《单位 】 》 ? 】 ? : ! 建筑!工程名?称
《
栋!。号
点名【
:。
实?测,。坐,标
审定坐标!
纵坐标偏】。移,(量)?
横坐标偏移!(量)
【备注
《
《
纵坐标《(米)?
《横坐标(米》),
《纵坐标(米)—
:
横坐标(米【),
(米)【
(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
】
?附件5
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比较分?。析表
建设单位【 【 — — : ! — — 【。建筑工程《名称
《
【。
栋?号
》。点名
《
:实测坐标
】审定坐标
纵!坐标:
,偏移(量)
】
横坐标
》。偏移(量)
】
设计?正
负零《。层,
实》测正
?负零层?
:
备?注
《
《纵坐:标(米)
》
:
横坐标(米—)
纵坐标(!米)
》
横坐标(米—)
:
(米)
!
(米)
】高程(米)
!高,程,(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
附件6
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
建:设单位 】 ? ! 】 【 《 — : 《 建》筑工程名称
【。。
》
栋号
】。
点名
【
实:测坐标
《
?审定坐标
纵!坐标
偏移(量)】
《横坐标
偏》移(量)
设!计正
负《零层
实测】正,
负零层
备!注
》
纵《坐标(米)
】
横坐标(米)
】
,
:横坐标(米)
【
纵坐标(【米)
(米)!
?
(米)
【
高程(米)
】
高程《(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单位》。
附件7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
建筑—工,程名称 ! , — ? ! 《 》 ? — ! 》 单位平方—米
—
层【 数
》
楼层建筑面积
】
?按使用功能分类【
,
按建筑—部位分类
备!注
【
居住
公建!
,
工《业
《
公共配《。套(:分类)?
:
停车库
【。。
其他《
地》上,。建筑面积
【。
地下?建筑面积
【。
:
《
:
实测
》
,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
—。
:
实测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
实测《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合计
—实测:。
!。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 —。 《 《 ! , 》 】制表:单位
附件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工程名称【。 : , 》 》 》 , 【 — 《 ? ! 【 【 单】位平方米
—
!建筑工程
栋号【
,
?合计建筑面积
【
按使用功【能分类
按】。建筑部位分类
!。
备:注,
?
居住
】
,
公建
【。工业
公共】配套:(分类)
停!。车库
》
其他
【地上建?筑面积
《
:
地下建筑面积
】。
—
:
实测
【
,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实—测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
实测
》
【
—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总计【
《实测:
—
【
—
】。
—
:
《。
—
:
》
:
规划
【
】
【。
?
》
—
:
》
【
?
?
?
:
差值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 【。 】 《 【 ? 《 制表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