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 第:八条(评审制度【)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认定标—准)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