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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会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评审》制度)?。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认》定标准) 》。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 ,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 ,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