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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 第八条(》评审制度)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第九条(认定】标准:)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 ,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 ,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