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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 ,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政府表?彰) ?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会!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评!审制度)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认定标准)  】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