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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会《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评审:制度) 《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认定!标,准)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