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 , 第八?条(评?审制度)  —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认】定,。。标准) 《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 ,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