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 ,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 第?五条(保护资金)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会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 第八条(》评审制度《)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认定标准)
【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 ,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