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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四《条(: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 第五条《(保护资金)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会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评审制度)  【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第九条《(认定标准)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条(批准公布)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