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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四条(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 第五条(保护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  第八条(评【审制度?)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第九条(认【定标准)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