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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 ,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四条(监【管职责)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表彰) 【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评审制度)—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认定!标准)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批准公布)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