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评审制度)》。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认《。定标:准)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