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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七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 第八条《(评:审制度)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第九条(认定标】。准) ?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批准公布)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 ,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