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解释)
】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文:化、财政、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林业》园林、旅游、民【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五条【(保护资金》)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表《彰)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社:。。会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 ,第八:条(评审制度)
】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 市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产!。、建筑、国》土等方面专业人士和!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第九《条(:认定标?准)
? , 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
(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 ,(,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
, (五)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
【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足—五十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本市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第十条(批【准公布)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征【。求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制定保护》方案
》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和保护—方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和,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设立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
— 第十三条》(调整撤销》)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责任主体)
—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所有权人】可,以与历史建筑—。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
本】条所称?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统称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方案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条(原址保护)!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 历史建筑—实施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异地保护方案的要】求
历史—建筑实施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市和区(!市)县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贴
【 , 第十八条(修缮】审,查)
?。 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历史建筑】。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应当报送—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报送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 ,。。第十九条(》附属建?设)
在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确定的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 新建附属设施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条(建】筑外:观)
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的要求》与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协调
《 ,。第二十一条(—合理利用《)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使用性质】)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建筑保护方案要求!。的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要求)
【。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 (一)擅自—在历:史建筑外墙增设、】拆改门窗或者改【变外墙材料》、色:彩、外部《造型和风格的;【。
, :(二)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的;
【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 (四)在建筑物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五,)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的;—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
: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建筑文化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二十五条(日!常,巡查)
《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抢险》保护)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 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艺术特征、【建设年代、稀有程】度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历史建筑认》。定,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相关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保护方案》等资料;
(】三)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以及【维护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历,史建筑?的文史?资料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等相关】文字:、图片资料
— :第二十八条(—房管:。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 (:二)不?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擅自进行修缮或者】装饰装修的;
】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使用安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其他执法【监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