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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附 》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