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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附 —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