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