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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第三条【 ,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 确:权范:围 第五条 —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 ,附,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