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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