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 确权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附 —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