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