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范围
第五条 【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