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确权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