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明晰!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确认、确定!过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 ?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审核、登【记、发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核实、公《。告,
第四条《。 在本辖区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 确权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
1.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水库!工程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500】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山,坪塘(池《。、窖)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6.》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7—.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第三!章 确《权原则和《主体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方式确认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
【。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水!务局为小型水库的行!政监:管主体?区水务局所》属的水库《管理所或片区水务】站为小型水》库的管护责任主体】受区水?。务局委托履行—管护:主体责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镇—街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3﹒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先】申请按?照调:查、核?实、公示、审核【、登记、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镇街组?织本辖?区村(社区》)对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
镇街对小型!水,利工程调查》表进行核实核实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布?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提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镇》街负责协调处—理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镇《街转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发放】权属证书《对未通过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
4.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
2.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
3.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 :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第十】六条 发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划界定权、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与指导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
第?十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镇街在建】立原始调查表—和相关材料档案【的同时要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章 — 附 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