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或委托指定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 政府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理制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市政设施》工程;?
(三?),公安、检察院、法院!、消防等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四)区政府要求代】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适宜采取代【理制实施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代理《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明确代理!项,目,和代理单位》原则上?均由区属国有—公司:代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制的均采用全程代理!。的方式(特殊情况除!。外)即?从,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结束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理《管理: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代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后的可研、勘!察、设计、招标【等所有审《批手续办理;
(二!),工程建设阶段—
2.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工作】;
3?.按项目进度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廉政等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5《.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三)?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阶段《
6.将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给使【用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结(:决)算审计及权属登!记,
第七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2.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
3.协—助代理单位办理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办理》主要负责《出,具相关申请批准的】文件;
(二)工程!建设阶?段
4.《参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监,督、合同洽谈等【工作负责《合同的签订;—
5.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三)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阶段
】6.牵头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报财政部门】进行决算批复—;
7.办》理权属登记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牵头《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
(二)配合确【定项目?。代理方案;
(【三)监督代理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代理单位确定】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召?集代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一个月之内【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及—建,设工期?交接相关资料和移交!工作代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各【指定专?人专职负《责代理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代】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工程造价》确,需设计变更的代理单!位牵:头联合使用》单位:依照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理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建》设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整理归档《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一条 代理项目】管理:费代:理管理费《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3—〕,71号)文件执【行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建设:。工程费用与财政评审!最高限价相比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30?%的比例对代—。理,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建设?工程:费用与财政评审最高!限价相比有超支【的可以按照不超【过增加资金30【%的比例对代理单】位实行惩罚奖—惩的: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 代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因设计《或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或超工】程,控,制造:价的承担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区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代理费严重违约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代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不按《照时:间要:求交接代理》工作、实《。施代理工作的由区】。监察局按照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30日》后施行
《
附件项【目委托代理合—同
】。
附件
》
项目委《托代理?合同
》委 托 —方(:。甲方)
受托—代理方(乙方) 】。 ,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经綦江区政!府批:准将甲方拟建—的, ! 【 《 项目!交由乙方实施—项目代理建设和管理!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范》围
】 ! 《 《 ,。项目从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结束!。全,过,。程(不?含征地?拆迁:)
二、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
】(一)建设代理【。费按工程总》投资:。额的 《 %结算》该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
(?。二)工程费用—支付时?间和比例《
1:.,项目办理前期—手续时乙《方,根据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需【经甲方核《定后及时划拨
2】。.项:目开工?建设后乙《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需经甲方核—定后及时划》拨,
(三)代理—费用支付时》间和比例
代理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程建设、【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三个阶段的—建设:代,理,费分:别,按照:总,代理费的《30%、5》0%、20》%在招标前》、,竣工:验收合格、产权登记!办理完成三个时间】节点收取《
三、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2)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
,(3)协助代理【单位办理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办理主要负责出【。。具相关申请批准的文!件;
2《.工程建设阶—段,
,(4)参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监《督、:合,同洽谈等工作负【责,合同的签订;
(5!),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3.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阶段:
(6)牵》头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报财?政部门进行决算【批复;
(7)办】理权属登记
(二)!乙方责任
1—.前期手续办理【阶段
?(1)负《责项目立项批复后的!可研、?勘察、设计》、招标等所》有审批?手,续办理;
2.工程!建设:阶段
(《2)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工?作;
(3)按项目!进度: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廉政等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5)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3.工程决》算及权属办理—阶段
(《6)将?。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给使!用,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结(《决):算审计?及,权属登?记
四?、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工程造》价确需设计变更的乙!方牵头?联合甲方依照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五、建设工【程费用与财政评审最!高,。限价相比《。有节余的按照节余】资金:。 【%的比例《对代理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建设工程费用与财政!评审:最高限价相比有【超,支的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按照超支资—金 %!的比例对代理单位实!行惩罚乙方对建设】项目因设《计或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或超工?程,。控制:造价的?承担连带《责任
六、建设【工期: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 ?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七、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 ? —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
?专,职经办人(签字【) 《 【 专职经办人【(签字)
—
【 :。 ?。
: 】 :
】 《 , : 】 : 签约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