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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    《。       【 ,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9月3【日,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