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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        】         !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9月【3日 ?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