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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         !    《。     》 ,   ?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9月3日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