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 【 】 》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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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