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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    《   ?     》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9?月3日?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