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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 ,   ? ,  :        】    《 ,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9《月3日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