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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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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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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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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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