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 【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9》月,3日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