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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       【   ? ,   ?。   ?       【      —     》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3年9月—。3,日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