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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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 ? 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受委托—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建筑》行业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3—、熟:悉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建:管相:关站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类别专》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按】专家类别分别发【文组织推荐集中受理!申报
(二)—推,荐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由—专家本人填写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推【荐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函!报建管相《关站室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由建管】相关站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城乡建—委审:查,通过后进入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城乡建委》发,文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发给聘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建筑行业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专家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建筑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乡建委对建筑行业】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建—筑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建筑行】业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选具体【抽取工?作由重庆市》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负责有特殊需!要时建管相关—站室报经市》城乡建委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建管相关站室!和社会单位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城乡建?委
第十六条 【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建筑行业《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 ,建筑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建》筑行业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建—筑行业?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建筑行业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