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投资】的相关办法和管理规!定综合平《衡政府投资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区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各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设立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目标要—求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投资《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每年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从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
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分?政府主导、社会【主导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三大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全区项目运行情!况在年中适时对全区!项目建设计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批】准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全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是?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区财政部门安【排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未纳入】。年度计划、》特别重要《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题会商】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投资量进行认真!匡算后报区委—、,区,政府决策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初步!。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按?照规定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包括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议;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国家、市!和我:区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无法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时进行核准的应在项!目下达投资概算前进!。行核准
项》目资金来源中—政府投资(含区财】政资金、区属国有】企业平台资金、镇财!政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不含)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书!获得批复后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拨付:渠道、业主单位、招!标方:式、建设时序等事项!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技术、—工程、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
拟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融】资方案?。进行专章编写融【资方案经审定—后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同《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书;
《(二)按照》规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出【具土地出让合—同);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六)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其它项目!除外:
土:。地平整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或涉—及,环境容量、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 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模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进行评审直接—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未获得可研批复!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初设审查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编制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能够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二)!能作为确定项—目投资?概,算,的依据;
(三【)能够满足主要设】备、:仪器、?材料招标、加工、】订货的基本需—要;
(四)—能够指导进行施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投!资概算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概》算审批?申请书;
(二)投!资概算审《。查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并下达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履,。行,项目审查程》序
(一)概算【投资规模超过—可研批复10%【以上的;
(二【)初步设计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三):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设【内容:不一致且增加的建】设内容规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评审部门按照项!。目施工图对立—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最《高限价和投资控制限!额的:依,据
经区财政预算评!审后工程费》超过:概算批复工程费【的项目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且项目投资未超过】投资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以内、?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以内:。且单项变更未超过】合同:总,价10?%的应当经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二)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变更50万】元及以上、》市政道路等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在!变更:实施:之前由业主》或代理业主单—位将变更方案送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评审】部门进行预算变更】评,审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副区?长,根据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意【见和:区财:政评:审部门预算变更【评审结果《对项:目变更进行审批
】以上变化如需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进【行批准如不立即施】工变更内容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 政府投资项目因】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且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分管!区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增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
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调整投资概算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向【区审计部门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三章】 项目代建—
第三十九条】 对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以及】5,。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安、《应急抢险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四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代理制实施!的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其他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配合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有关部—门报送?
第四十三条 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投资概《。算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有关行为进行稽】察,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区国资!管,理机:构要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加强对政府信用融资!或政府授权融资以】及土地储备融资【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区质量、安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 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区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P】P,P项目审计》模式加强对PPP项!目的审计监督
未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或未经区《财政评审部门进行】预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不!纳入审计范围等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区统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报送】。统计:资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区监察机关对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
第?五章 责任
】
第四十九条 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展改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区考核部—门可对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核进—行扣分?;区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有关批文的》;
(二)未—履行有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或履行项目变更手】续擅自提高、—变更建设《。内容或标准导致投】。资浪费实际投—资超出?批准概算《。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或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招》标范围的;
—(五:)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严重背【离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工,程现场管《理,混乱不作为》或乱作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虚增【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已经批准的项目未及!时实:施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三)!违反规定批准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手续的》。;
(四)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采购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的—;,
,(七)违反规定【批准或要求》项目开工《建设的;
(八)擅!自调整?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的;
》(九:)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或》者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的;
(十一)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服务考评视为不!合格区发《展改革部门将考【评,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在咨《询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
(二)评估意】见严重偏《差;: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的由资格认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请)】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出现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情况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九龙坡府发—〔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