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即乡:村,规划:。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规划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由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
农村集中居民点】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等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 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进行规划许》可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保护、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农村居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第五条 !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应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六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
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项目动工建!设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验核
! 第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书面申请(》原件1份);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况证明(【原件:1份:。),;
(五)拟建【设范围涉及的土地】已确权的需提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涉及在原!有土:地确权范围外—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条件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函询拟建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别【情况;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拟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纳入国家!和,重,庆市环保主管部门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的证明《材料(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土地入》股、联营协议—和股份或联》营企:业的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证明(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九)】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十!)专门管理区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限在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八:。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图则的图集、图】。则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告》知函:;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验核竣工测量报【告,;比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施工—用房等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内容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办理乡村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复函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 第十二条【 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属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查处
!(一)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或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的《;或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且不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面:积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
,(二)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但符合规划要求!。且未超过设计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或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且未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面积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予: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纳入竣工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拆】除
(一)超—出规划所确定的【项目集体《建设用?地边界的《;
:。(二:)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
(三《)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以下【不能拆除情形—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其中涉【及,间距不足的》按违法建设结构【单元核定建》筑面积没收违—法收:。入,可并处整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 第十四》条, 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渝规发〔》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