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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即乡村】。。规划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规划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由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 农村集中居!民点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等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进行】规划许可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保护、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农村—居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 ,  :第,五条 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应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 第六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 —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项目动工建—设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验核    【 第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书面申请(!原件:1份);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况证明!(原件1份》);: (五)拟建设范围!。涉及的土地已—确权的需提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涉及在原】有土地确权范围【外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条—件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函询拟建【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别情况;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拟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纳入》国家和重庆》市环保主管》部门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的证明材》料(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土地入股、联营协!议和股份或》联营企业的》。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证明(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九)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十)专门管理区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限在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八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图则的《图集、?图则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告知!函;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验核竣工测量报告】;比:。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施工用房》等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内》容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办理乡村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复函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   第十二条 】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属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查【处 (一)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或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的;或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且不《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面积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 (二)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但符合】。规划:。要求且未超过—设计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或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且未》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面积?。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予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纳入《。竣工:。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拆,除 (一)超出【规划:所,确定的项目集体建设!用,地边界的《; :(二)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 (三)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以下?不能拆除情形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其中《涉及间距不》。足的按违《法建设结构单—元核定建筑》面积没收《违法收入可并处整】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第十四】。条 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渝规发〔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