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即乡村规》划,建,设)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规划建设是指!集体土地《上由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是指在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 :农村集中居民—点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施,农用地上《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等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进行规划《许可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保护、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还应?当符合专门管理区域!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农村:居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第五条】 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举办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已获得的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应由农村居民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  第六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 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项目动工建设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验核     】第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二):书面申请(》原件1份);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涉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申请主体资格!的情:况证明(原》。。件1份); (五】)拟建设《范围涉及的》土地:已确权?的需提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涉及在《原有:土地确权范围外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条件【。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函询拟建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别情!况;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拟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纳入国家和重庆!。市环保主管部—门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的证—明材料(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土地入股》、联营协议》和股份?或联营企业的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证】明(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九):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十)专门管—理区: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限在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八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图则的图!集、图则《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告知函;!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验核竣!工测量报告;比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现场】踏勘:等方:式核查建设工—程是否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实施;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施工用房—等应拆?建(构)筑物是否拆!。除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内容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符合!。的,办理乡村建设竣工规!。划核实复函 —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平、立、剖部分;!市政: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要施工总】。平面:图、纵断《。面图);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图纸比例】应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一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  第十二条 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属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查处 (一》)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内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或,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的;或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且不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面积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 (二)—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但符合》规划要求且未超【过设计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或!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且【未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面,积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进行建设在【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予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纳入竣】工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拆!除 (一)超出规划!所确定的项目—集体建设用地—边界的?; (?二)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 (三《)影:响公:共,安全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以下不能拆除情【形的对?违法建设部分—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其中涉及【。间距不足《的按违法建设结【构单元核定建筑面】。积没收违法收—入可并处《整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 第十四《条 对在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档《案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渝规】发,〔20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