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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 ,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 ,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保护名—录 :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 ,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 ,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