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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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 ,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