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 (四)其—他重要事项
—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 ,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 ,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