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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保护名录  】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 ,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