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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 ,。。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 ,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 ,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 ,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