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 ,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 ,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