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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 ,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保护名录 【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 ,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 ,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 ,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