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 ,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