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 ,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 ,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