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 ,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