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四—)其他重要事项
】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 ,。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 第五章 保—护利用
》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