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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重大事项; 】  (二)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 (三)重要历【史文化资源申报; !  (四《)其他重要》事项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保护线【索、志愿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处理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 , 第十二《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 】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  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报的》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或者传统—风貌区   第【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传统《风貌区   (一)!彰,显传统风《貌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或者传统街—巷保存较为完—整;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  第?十五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一【)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  》 (二)《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   (三【)代表性、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能够《反映重庆地域—建筑特点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五)!建筑形体、空间【、色彩、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也未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传统风貌建筑 ! , ,(,一,)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   (【。二):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传【统风貌建《筑,通过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认定 》 ,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应当组《织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报送】审批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其为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规划:  :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重要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环境要素建筑】风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为一《般技术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达到专项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达到村规划深—度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衔接?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同步修改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地名等专【业规划有《关部门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申请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资源!或者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机关经必要—性,论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保护?规划修改方案一并】报,送审批   —修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保护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主城区的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了保护—管理机构的该机构】按照批准的职责【履行保护《责任   (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 第三十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护范围内空间【环,境的整洁美观—。;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工?作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三?),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 , 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费用   】。。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或者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收—购予以保护修缮  ! 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涉及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主体结?构或者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  第?三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等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在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历史】建筑安全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外【部造型和风貌特征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安】全避免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调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   第四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牌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 第四十一条— 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历史】。文化价值、》保护规划、》测绘信息资料—、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集、提?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证中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因保】护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维,修维护使用等—技术援助《。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激励、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和!传统建筑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参与保护!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具备传统!建造技艺的工匠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免费培训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保护联动《机,制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许可审批—和执法查处等方面的!联,动协作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城:乡规划?、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国》。资、旅?游、: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相关【。的资:。金筹集、房屋修【缮、土?地管理、历史资源】利,用、消?防设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术标】准,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实【际情况和保护规【划可以对《人,口,规模及结构》进行调?整与保护利》用要:求相协调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旅游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第五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文化形象】和价值特征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   第五十五【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实现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历史建筑转》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告【知受让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的依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 第五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开展普《查工作、未》组织:核实:。保护线索或者未对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三)?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 (五)经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未指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   (七)未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或者未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的; 】  (八)征收【。过程中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即启动拆除!工作的?; :  :(九:)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核实!、处理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和投诉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本【辖区内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保护《对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导致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责任的;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修【。缮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历史建筑造!成损坏或者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传统》村,落古树名《木等:具,有历史价值的保护】。对象   (—。二)传统风貌—区是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庆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三)传统风貌建筑!是指: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历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