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强化产—业配套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科技研发及教育培!训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公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统筹管理》与指导监督》产业基地建》设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负—责,产业基地的评—审、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帮—扶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和初审【
第二章 》基地申报
》第五条 产业基【地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综合类、研发!类、设计类、施工类!、部:品部件生产类—、装备制《造类、人才培—训,类等7种类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
综【合类产业《基地指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全!产业链?实施能?力,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
(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较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产业规?模居全市前列市场】。信誉良好《;
(五《)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能》力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六)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产业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报表;
(二)!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基?地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1.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2. 工程实践证】明材料;
》3,。. 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4. 企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发展中—心
发展《中心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评审!通过的上报》市城乡建委
市城】乡建:委对评审通》过的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予以认定公布和!授牌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5~【7名装配式建—筑科:研、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设计、—。施工、装《。修、:工程咨询、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二)企业的!硬件设?施,等基础条件;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四)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产品生!产应:用情况?;
:(,五)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有】关工作业绩;
【(七)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基地应每】季,度,按时:向发展中心报送【基地发?展报告、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每年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科技研发和工程应!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产!业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四条 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一次复评估复】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复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五条》 申报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原》则上应?通过:。市级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有关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