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强化产业配》套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科技研发《及教育培训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公?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统筹《管理与指导监—督产业基地建设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负责产业基》地,的评审、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帮】扶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和!初审
?第二章 《。基地申报
》第五条? 产业基地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综【合类:、研发类、》。设计:类、施工类、部【品部件生产》类、装备制造类、】人才培训类等7种】类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
综合类产》业基地指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全】产业链实施》能力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
(》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较》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产业规模居全】市前:列市场信誉良好【;
(五)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能力?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六):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产!业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报表;
—(二)?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基地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1,.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2. 】工程实践证明—材料;
《3. ?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4. 企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发展中心】
发展中心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评审通过!的,上报市城乡建委
市!城乡建?委,对,评审通?过,的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予以认】定公布和授牌—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5~7名装】配式建筑科研、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设—。计、施?工,、装修、工程咨询、!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二)》企业的硬件设施【等基础条件;—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四)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产《品生产应用情况;
!(五)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有关工作业绩;
】(七)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基地》。应每:季度按时向发展中】心报送基地》发展报告、》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每年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科技研发】和工程应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产业?。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四条 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一次复评估》复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复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五条 !申报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原则上应》。通过:市级:。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有关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