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强化产业配套—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科!技,研,发及教育培训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公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统筹:管理与指导监督产】业基:地建设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负责产】业基:。地的评审、》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帮:扶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和【初审
第二章 【基地申报
第五【条 :产业基地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综合类、研发类!、设计类、施工类、!。部品部件生产—类、装备制》造,类、人才培训类等】7种类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
综!合类产业基地指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全产业链实施能力!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
(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较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产:业规模居全市—前列市场信誉良好】;
(?五,)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能力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六)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产业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报表;?。
(二?)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基地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1.》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2》。. 工程《实,践证明材料;
【3. 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4. 企—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发展中—心
发展中心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评审通过的》上报市城乡建委【
市城乡建委—对评:审通过的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予以认】定公布和授牌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5~》7名装配式建筑【科研、?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设计、?施工、?装修:、工:程咨:询、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二)】。企,业的:硬件设施等基础条件!;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四)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产—品生产应用情况;】
(五)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有关工作业绩】;
(七)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基地应》每季度按时向—发展中心报》送,基地:发展报告、》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每年?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科】技研发和工程—应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产业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四《条 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一次【复评估复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复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五条 申报》。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原则上应通过】市级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有关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