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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强化产—业配套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科技研》。发及教育培训—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公布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统筹管理与指导监!督产业基地建设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负责产业基【地的评审《、,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帮扶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当地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和初审【
第:二章 基地申报【
第五条 产业基地!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产】。业基地分为》综合类、研发类、设!计类、施工类、【部品部件生产类、】装备制造类、人【。。才培训类等7种类】型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
综合】。类产业基地》指,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全产业链—实,施能力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
(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较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产业规—模居全市《前列:市场:信誉良?好;
(五》)具有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能力】。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六】)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产业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报表《;
:(二:),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基!地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1.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2,., 工程实践》证明材料;
—3. 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4. 企—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体系、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发》展,中心
发展》中心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评审通过的上报市!城乡建委《
市城乡建》委对评审通过—的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予以认定公【布和授牌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5~!。7,名装配式建筑科研】、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设【计、施工《、装修、工程咨询、!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二)企业!的硬件设施等基础条!件;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
(四《)技:术体系先进、成熟性!产品生产《应用情况;
(五】),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六)《有关工?作,业绩;
(》七)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基地应每》季度按?时向发展中》心报送基《地发展报告》、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每年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科技研发》和工程应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产业【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四条 !每三年对《产业基地进》行一:次复评估复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复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产业基地认定
【第十五条 》申报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原则—上应:通过市级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有关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