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工作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管理:绩效:的提高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和》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 审计工》作报:告所列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审计机关审!计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十?。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审核并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撤换—
: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
: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向有关纳税义务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
《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 (二)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情况;《
, :(六:)同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以及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财政部门管》理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 (十)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经批准的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 (一)编制不符!合实:际需要的;
【 (二)情况发【生变:化难以执《行的;
《 (三)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进行调整》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 (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真实、合!法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 (五?)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下列《文件获得批》准或:者制定之日起20日!内报送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
! (?四):本级财政《季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提供与审—。计机:关网络连《接的条件
》 本省区域—内,的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工作:并,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收—管理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程序、开工条—件、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到位等【情况;?。
(二)—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 (三)项目概算!批复与概算调整【情况;
》。。。 (四)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居民安置情!。况;
(六)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 (七)工程设计!变更情况;
— (八)》工程质?量监:理情况;
(九!)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十)工程结算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
》 (十一)办理工】程验收情况;
【 , ,(十二)项目建【设绩效情况》;
: (十《三)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五章 !。公众资金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等社会保—障基金;
(】。二)救灾《、救济、抚恤—等社会救济救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城市:拆迁补偿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公:众资金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众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核】发、结余等情况【;
?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六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农—垦、农场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农场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情况;
—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让【转让情?况;
(六【)对外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贷款等资产业—务的真实、合法、】安全情况;
— (五)存款【等负:债业务的真实、合】法、安?全,情,。况;
(六)表!外业务?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负—责管理被审计—人部门的建》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纳入:其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市、县(区)、自】治县、乡镇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 (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部门(系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三)履行—有关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重《点审查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四)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 (五)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重点审查事项
!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被审》计对象数据库—根据管理《信息及?时掌握被审计对象的!情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审计工作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单位和个人考核结】果等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负责任的性—质和类?别提出审计意见
! 第八章 其他审计!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农业】、扶贫等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的出!让,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源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审计结果
》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和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 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审计》决定的?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市、!县(:区)、自治县和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 审计机关出—具的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考核评—价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其他经济事【项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 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对:。象的依据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向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建【议的审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自收到报告之日【起90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对审—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事实和理由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处理
》 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结果使用】和,落实情况的督察【制度促进审计整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严重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的或?者未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拒绝、阻!碍、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可以通?报批评并可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未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 有关部门在【评价、考核经济事】项时对审《计结论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政府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 (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的;
(【二)与违法》。违纪者合谋串通【舞,弊的;
《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 (四)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五)《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审计机关!聘请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委托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作,如下处理
(一!)解除聘请或—者,委托关?。系;
(二【)两年?内,不得参与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工—作;
(三)】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吊销执》业资格与资》质证书;
— (四)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审计人!。员包括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审计机关依法聘请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委托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