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工作!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管《。理绩效的提高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和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工作报!告所列?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审计机关审【计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审核并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撤换
《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
》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向有关【纳税义务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
?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 (五)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情!况;:
(六)同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 ,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以及【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财《政部门管理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十)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经批》准的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一)!编,制不符?合实际需《。要的;
《 (二)情况发生!变,化难以执《行的;
《 :(三)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进行调整】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 (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真》实、合法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下—列文件获得批准【或,者,制定之日起20日内!报送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
《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
(四)】本级财政季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提供与审计机关网络!连接的条件
【 本省区域内的【。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工作并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收管理》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 ,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程序、开工条—件、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到位《等情:况;
(二【。)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 (三《)项目概算批复与】概算调整《情况;
《 (四)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 (五)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居民!。安置情况;》
(《六)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七)工程!设计变更情》况;
(八)工!程质量监理情—况;
(九【)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 (十)《。工程结算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
(十一)办】理工:。。程验收情况;
!(十二)项目建设】。绩效情况;
【 (十三)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 第五章 公众资!金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等社—会保障基《金;
(二)】救灾、救《济、抚恤《等社:会救济救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城市拆《迁补偿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公众:资金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众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核发—、结余等情况;
】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农垦《、农场?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农场》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真实!、合:法情况;
》 (四《)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让转】让情况;
》 (?六)对外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真实、合法》情况;?
: (四)贷》款等资产《业务的真实、合法、!安全情况;》
(五)存款等!负债业务的真实、合!法、安全《情况:;
《(六)表《外,业务的真实、合【法,情况;?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负责管理被审】计人部门的》建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纳入其?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市、?县(区?)、自治县》、乡:镇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 ,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部,门(系?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本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有关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重点审查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 ,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 (五)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重点审《查事:。项
: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被审【计,对象:数据库根据管理【信息及时《掌握被审计》。。对象的情《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审计工作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单位和【个,。人考核结果》等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负责任的性】质和:类别提出审计意见
! 第?八章 ?其他:审计
《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农》业、扶?贫等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的出—让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源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和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 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审计:决定的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市、!县,(区)、自治县【。和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 审:计机关出具的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考核—评,价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其他经济》事项的依《据
?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 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对象的依—据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向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建》议的:审,计机关
《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自收到报告之】日,起90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对审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事实和理由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处理
】 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结:果使用和《落实情况的督察制】度,促进审计整改—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严重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的或者未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拒绝、】阻碍、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可以通报批—评并可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未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有关部门!。在评价?、考核经济事项时】。对审:计结论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政府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处,分,
, 第六十二条【 ,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的;
(二】),与违法违纪者合谋串!通舞弊?的;
《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 (四)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审?。计机关聘请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委托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作如下【。处理
《 (一)解除聘请或!者委托关系;
!(二)两年》内,不得参?与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工作;
(】三)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吊销》执业资?格与资质证书;
】 (四)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 (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审计人员包括—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审计机关依法聘!。。请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委托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