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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工《作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管理绩效的【提高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和《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工作报告所列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审计机关审计—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审?计、审核并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措施予以确定 】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威胁、】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向】。。有关:纳税义务《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 ,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  (五)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情况;   (六)!同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以及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财政部门管【理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十!)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管!理和使用的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经批准【的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一—)编制不符合实际】需要:。。的;:  : (二)情况—发生变化难以执行】的;   (—三)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进【行调整?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 (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真?实,。、合法和管理情况;! ,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下列文件获得【批准:或者制定之日起2】0日:内,报送: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   (四)!本级财?政季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提供与—审计:。机关网络连接的条件!  : ,本省:区域内的各级—国家税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工?作并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收管理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程序?、开工条件、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到【位等情况;   (!二)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三)项【目概算批复与概算】调整:情,况;:   (四》。)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居民安置情—况; ?  (六)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七)【工程设计变更情况;!   (八)工程质!。量监理?。情况;  》 (九)工程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十)工【程结:算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 —  (十《一)办理工程验收情!况;:。   ?(十:二,)项:目,。建设绩效《情况; 《。  (十三)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五章: 公众?。资金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公众资《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等社—会保障基金;  】 (:。。二)救?灾、救济、抚—。。恤等社?会救:济救助?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城市》拆迁补偿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公众资金  【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众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 , (二?)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三)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核发《。、结余等情况;【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农—垦、:农场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农场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让转让情况;   !(六)对《外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情况;  》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三)》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真】实、合法情况;  ! ,(四)贷款等资产业!务的真实、合法、安!全情况; 》  (?五)存款等负债【。业务的真实》、合法、安全情况】; : , (六)表外业务的!真实、合法》情况;?  :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负!责管理被审计人部门!的建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纳入其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市、县(《区)、自治县、【乡镇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部门》(系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本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三《),履行有关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重】点审查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重点审《查事项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被审计对象数据库!根据管理信息—及时掌握《被审计对象的情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审:计工作  》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单位《和,个人考?核结果等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负责《任的性质和》类别提出审计意【见   《第,八章 其《他审计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农业、《扶贫等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的出—让,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源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和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  :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审【计决定?的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市、县(《区)、自治县和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审计机关!出具的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考【核评价?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其他经济事【项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  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对象的依据【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向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建议的审《计机关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自,收到报告之日起9】0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对审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事实《和理由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结果使用和落实情】况的督察制》度促进审《计整改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严重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的或者《未,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拒绝、》阻碍、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可以通报批评!并可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未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 有关部门在评价、!考核经?济,事项:时对审?计结论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用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政府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 (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的,;   (二)与违!法违纪者合》谋串通舞弊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审计机!。关聘:请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委,托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作如下处》理   (一)解】除聘请?或者委?托关系;   (】二)两年内不得【参与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工作?。;   (三)【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吊!销执业?资,格与资质证书—;   (四)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审计人员包括!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审计机关依法聘】请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委托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