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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等十七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租—赁,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统】计及住宅房屋租赁日!。常管理的协管工作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 , (三)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不得再行—预租:  : 本条前款所称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投资开发的商品房】未,竣工:前向:承租人约定预出租】商,品,房并收?取一定金额预收款】的行:为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  【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七:)房屋返还时—状况;  》 (八)转租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九条   【  :房屋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水,平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发布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 第】十条 ?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非承租!人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  出租已抵押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已《出租房屋抵押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第!十二条    【 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  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文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当事人应》当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二)房屋灭失的; !  (三)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出—租的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二十二条 》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五章】。 租赁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应当》遵守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查看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查看?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 第【六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将其—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同转租   (【一,)将承租的》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以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二)将承租!房屋有偿提供—给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的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出租 【第二:十九条    【 ,房屋转租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   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日? 第三十》一条:。  :   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转租人和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参照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预,租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将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再—行预租的《对出租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 县(市)》。房屋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