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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等十—七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租赁有【。关管理工作 —  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统计及住宅房屋】租赁日常《管,理的协管工作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三)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三)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不得再行预租  】 本条前款所称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投资开发】的商品房未》竣工前向承租人约】定预:出租商品房并收取】。一定金额预收—款的行为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 【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  (五)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七)房屋返还【时状况;   【(八)转租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九—条     房屋】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水平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发布: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 第十?。条    》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非承?租人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出租已抵《押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已出租房屋抵押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第十二条  —。   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  :房,屋租赁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   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 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文件;— , ,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三)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出》租的 第二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二十二条   !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五章 》。租,赁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应:当遵守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查看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查看】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 ,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 第六—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 ,。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将其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同:转,租   (》。一,)将承租的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以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  (二)将承【租房屋有《偿,。提供:给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的  【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出租 第二十!九条   》  房屋转租—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日 第三—十一条    【 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房屋:。转租:。期间转租人和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参照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预租】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将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再行预?租的对出租》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 侮辱?、殴:。打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县(市)【房屋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