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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等】十七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租赁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统计及】住宅房屋《租赁日常管理的【协管工作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  (一)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三)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不得再行预】。租,   本条前款所称!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投资开发的商品房!未,竣工前向承租人约定!预出租商品房并收取!一定金额预收—款的行?。为,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七)房—。屋返还时状况—;  ? (:八)转租《。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九条 — ,。   房屋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水平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发【布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 第十—条   《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非承租【人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 第十一条  【   出租已抵【押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已出租房》屋抵押?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第十二》条 :  :。  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 ,   房屋》租赁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文《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当事人应当【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三)—。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出租的! 第二十一条 】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五:章 租赁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应:当遵守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查【看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查,看,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 第?六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将》其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同转租  】 (一)将承租的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以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二)将承租房屋有!偿提供给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的】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出租 第【二十九条  —   房屋》转租: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  : ,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日 第三十—一条 ?    《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转租【人和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参照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预租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将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再:行预:。租的对出租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   侮辱、殴打】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 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县(市)房屋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