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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等十七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租赁!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统》计及住宅房屋租赁】日常:管理的协《管工作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 (:一)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三)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三)》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不得再!行预租   本条前!。款,所,称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投【资开发的商品—房未竣工前向承租】人约定预《。出租商品房并收【取一定金额预收款】的行为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 (四?)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七!。)房:。。。屋返还时状》。况;:   (八)转租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 【 , (十?)争议解决方式;】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九条  】   房屋》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水平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发布《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 第十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非承《租人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 出租已抵押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已》出租房屋抵》押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第十二条  【   ?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    房屋租赁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文件; 】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 (二?)房屋灭失的;  ! (三)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出租:的 ?第二:十一条   — ,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五章 租赁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 ,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应当遵守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查看】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查看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 , ,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 第?六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将其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 下列?行,为视同转租  【 (一)《将,承,租的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以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二)将?承租房屋有偿提供】给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的 》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出:租 第二十九条 】。    房屋—转租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  : 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日 《 第三十《一条:     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转租人和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参照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预租!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将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再行预租的—对出租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   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县,(市)房屋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