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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关于修改〈—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等】十七: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租赁有关》管,理工:作  ? 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统计及住宅房屋租】赁日常管理的—协,管工作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 (一)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三!)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不得《再行预?租   本条前款所!称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投,资开发的商品—房未竣工前向承租人!约定:预出:租商品房并》收取一定金额预收】款的行为《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  ! ,。(三)租赁》用途;  》 (四)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七)房【屋返:还时状况; —  (?八)转?租的约?定,; :。  (?九)违约责任;  !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九条!。   ?  :房屋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水平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发布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 第十条】。  :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非承租人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  出租《已抵押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已《出租:。。房屋抵押《时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第十二《条   《 , 房屋租赁》期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  :房屋租?赁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   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文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当事人应当—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 ,  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三)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出租的 》第二十一《条 :。 ,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二十二条    】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五章 租赁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 ,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应当遵!守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查看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查看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 :第六章 转租— 第二十八条   !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将其】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下,列行为?视同:转,。租   (》一)将承租的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以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  : (:二)将承租房屋【有偿提供给》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的【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再!出租 第二十九条 !    《房屋转租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   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日— , 第三十一条—   ?  :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转租人和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参照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预租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将已经办《理,预,售的:商品房再《行预租的对出租【。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县(市)房屋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