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9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第六条 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房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
: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第十一条《。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前?其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者负责产权人或】者共有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需要】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向供】水单:位移交设施管—理权的?由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产权人或者!共有人承担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抄表到》户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
?供水单位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后其》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受益人承担实—行物业管《理的纳入物业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二)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明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监《督;
《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并予?以公示?;
(五)储水!设施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检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影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在接到【。用,户告知后《。应,。当,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省、市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 居民《住宅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属地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抽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及:资金来源《渠道安排、拨付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自备》水源供水《单位应当自行筹措资!。金,负责:对其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