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9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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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房】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 :第十一条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前其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者负责产权人或!者共有?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需要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向供?水单位?移交设施管理权的】由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产权人或者共有人!承担
?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施!。抄表到户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
! , ,供水单位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后其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受益人承担》实行物业管理的纳】入物:业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二)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 (三《)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明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监督;—
,。 (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并予以公示;
】。 (五)《储水设?施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检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维护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影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在接到—用户告知后应—当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
【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文【明施工遵守》国家和省《、市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居民住宅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属地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抽查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及资金来源渠道安】排、拨付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专项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实!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二)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自备水源供水单位!应当自行《筹措资金《负责对其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