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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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四)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 ,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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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平【台进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二:。)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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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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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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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