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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  第六条 —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  第八条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条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三)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平,台进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 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二)—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 第二十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五章 》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