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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 第九条 》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 第十条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平台进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 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 (二)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  第二十条— ,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