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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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九条 ?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平台进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 :(二)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七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 第二十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