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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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第八条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三)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平台【进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二)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 第二十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