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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四:)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三)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平台进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  :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二)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八条 【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  第二十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  第二十二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五章  附 【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