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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  :  :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四)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条—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平台进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  (二)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 第二十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