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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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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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条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 (三)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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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三条 】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平台进?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 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二》)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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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 ,。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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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