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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   《  第六条  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七条 —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 (三)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认定及处理【招投标不良行为【。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  (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投诉书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参与听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避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保,密部门认定属于紧急!抢险救灾《。事后未?经有权部门》认定;  》。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   【(三:)将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法《。定招标标准但年度】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集中组《。织、:分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化整为零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等方—式建设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平《。台进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招投标交《。易场所、平台应当】。。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条—件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将?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 , ,。(二)招标人对投标!报,价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具体》投标:限价;  》 , ,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参加评标活动】。   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和培!。训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选?聘的依?。据   第四章【 ,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  第?二十条  》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禁止其】在三年以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并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